《办法(送审稿)》明确指出,北京市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论是征收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行政相对人财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一)对行政征收征用款物隐瞒、截留、挪用、私分或者疏于管理;(二)应当依法征收而未征收;(三)依法应当予以补偿而未予以补偿或者未按时、按法定标准予以补偿;(四)不开具合法票据;(五)征收款项未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另外,《办法(送审稿)》规定,北京市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应当进行而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引发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也要进行行政问责。
北京市法制办指出,被行政问责人员,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分别作出处理。情节较轻的,作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告诫、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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