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暂行规定明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分别为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并分别设定了相应的报告时限。
暂行规定明确,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暂行规定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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