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介绍,自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甘肃省检察院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监督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以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加符合当前检察工作实际。
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上,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要求下级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检察院选任,以克服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由“被监督者选任监督者”的弊端,增强监督的公信力。
同时,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进行了调整,将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应接受监督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概括调整为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案件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七个方面,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刚性。
甘肃省检察机关同时还要求规范监督程序,改进案件监督的组织方式,完善评议表决程序,并做好监督程序与诉讼程序、办案程序的衔接,以增强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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