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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严禁行政机关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日期:2011-02-13     作者:范春生    阅读:1,001次
《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11日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并将于本月20日起正式施行。在这部“地方性法规”中,首次明确行政机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以根治“钓鱼执法”等不正常现象。

    所谓行政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某些事件所做的酌量处理行为的权力。近年在一些地方,出现了“钓鱼执法”现象,这种行为是行政裁量权扭曲异化的一种典型表现,在行政处罚上行政机关所采用的收集证据方式饱受争议。

    基于上述情形,《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规定:在行政处罚方面,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并据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此外,该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因保管不善造成财产损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要举行听证。行政机关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服务性收费,同时也禁止行政机关利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代行其职能进行服务性收费。

    辽宁社科院研究员侯小丰认为,《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促使各级行政机关依法、适度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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