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影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的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国家明令禁止吸烟及标识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同时,通知还要求严控以“艺术需要”“个性化表达”为名出现吸烟镜头,应尽量用其他形式代替吸烟;对确因剧情需要出现的吸烟镜头,应尽可能缩减镜头的时长和频率。
此外,通知要求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积极向所辖电影、电视剧制作机构倡导无烟影视作品,引导导演、演员不拍摄吸烟镜头。对于有较多吸烟镜头的电影、电视剧,将不纳入总局举办的各种电影、电视剧评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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