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规定”“办法”“通告”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后要公示至少10天听取各方意见,否则将不能发布施行。经过修订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日前由广州市政府发布,修改后的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的征求公众意见环节作了强化。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稿后,应当在起草部门或者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文稿以听取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起草部门还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也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征求意见。修订后的管理规定要求,对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如果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决策,还应当按照广州市政府重大民生决策征询公众意见的规定,通过公众媒体征求公众意见。 修订后的管理规定还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统一发布,未向社会统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文件统一发布的载体包括了书面平台和电子平台两种形式。其中电子平台将由广州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建设、管理、维护和数据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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