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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产税征免认定开始 标准细化

    日期:2011-02-16         阅读:1,390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上海居民家庭共同拥有的住房将计入各自家庭住房套数,已并入居民家庭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子女,则不得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同时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15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税局、上海市房管局对上海市房产税试点工作中的房产税征免认定进行了解答,从限购和征税角度进一步细化了房产税征免标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表示,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以来,税务部门已对部分个人住房进行房产税征免认定,所有被认定需要缴纳房产税的购房者,一年内都可以缴税。据记者了解,目前上海已有部分购房者被认定需要缴纳房产税。

按照此次征免认定标准,从认购套数角度看,沪上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中国指数研究院上海分院研究总监杜丙国认为,从市场认购套数角度来看,对于那些双方都有改善住房需求的居民家庭而言,实际“少买了一套房”,但不会影响居民改善住房的需求。

就房产税减免而言,对于那些新购且属于第二套房及以上的上海市居民家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已并入居民家庭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子女,则不得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但是同时,上海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仍可享受优惠,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征免标准,对上海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但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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