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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严禁向警察以外单位和个人销售警用品

    日期:2011-02-16     作者:王嘉军 石峤 志安    阅读:2,592次
   记者从天津公安治安管理总队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制式服装、证件、警械(包括警棍、催泪器、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等警用品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警用品的通告》。

《通告》称,严禁任何无生产销售资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生产销售警用品;严禁任何警用品生产单位违法违规生产警用品;严禁任何警用品销售单位向人民警察以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销售警用品;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互联网非法设置警用品销售网站,发布警用品销售信息。

《通告》指出,警用品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购买、持有和使用;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电击器;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生产、销售、穿着、配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

《通告》强调,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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