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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月施行

    日期:2011-02-15         阅读:934次
  日前,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届时,凡从事水上水下活动不履行安全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将可责令其停止作业。

据介绍,《规定》突破了原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范畴,将管理延伸至水上水下活动,大型群众性水上活动、体育比赛等被纳入安全管理范畴。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规定》增加了许可证上应注明的事项、施工船舶更换应当办理的变更手续以及申请许可证注销的情形等内容。

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时间、水域、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

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在水上水下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到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的申请者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涉水工程及其设施中止的;三个月以上不开工的;提前完工的;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此外,《规定》明确强化了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对涉水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建设前、建设中和建设后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施工单位将施工船舶、施工人员纳入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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