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该《守则》共有十六条,其中十条对检察人员的社会交往行为作出“不得”的具体规定,包括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及影响,为本人或亲朋好友谋取利益;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接受对方馈赠、宴请和支付的消费活动;不得接受案发单位或其他与执法活动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馈赠、宴请和支付的消费活动;不得对案件当事人和案发单位工作人员冷漠推诿、骄横无礼;不得私自介绍中介机构承接司法鉴定事宜;不得在工作日中午或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杜绝酒后驾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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