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凡悬挂2006式号牌(有效期至2009年底)、未达到报废日期的燃气助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到所属区(县)公安分(县)局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所参加车辆年检和牌证换发。
但2005年11月1日以后因失窃、火灾等原因办理过更新注册登记的燃气助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提出年检换牌申请的,经核对确认,可以参加车辆年检和牌证换发。2011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燃气助动自行车不需参加本次年检,直接换发牌证。
此外,根据《关于本市液化石油气助动车钢瓶定期检验的通告》规定,凡注册登记满5年(含)的燃气助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在办理钢瓶定期检验,出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钢瓶送检合格凭证》后进行车辆年检。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