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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行政执法不得停水停电停燃气

    日期:2011-02-22     作者:徐月姣    阅读:1,978次


野蛮、粗暴执法,采取不正当手段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一直备受争议。昨日,辽宁省政府公布了《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这是我省(辽宁)首个规定行政执法程序的专项法规。

该规定已经于今年2月20日起正式施行,市民遇到不文明执法可以依据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违法手段取证不算数

此前,《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曾有一份“征求意见稿”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次公布的正式规定较征求意见稿则更加完善。

征求意见稿中,“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的调查方式”一节特别强调了“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采取偷拍、偷录等手段进行调查”。而修改后的规定删去了这句话,只保留了“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违法手段制作或者调取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执法人员违法取证问题一直受到百姓质疑,今后有了新规定,市民遇到类似问题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执法有错要赔钱

行政执法人员没收并拍卖了当事人的财物,但之后查证当事人并没有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不仅要把拍卖所得的钱返还给当事人,如果拍卖价格明显低于财物本身价值,行政执法机关还要把差额赔给当事人。市民表示,这是规定中非常人性化的一条。

规定中指出“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或者退还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不易保管的财物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因行政执法机关过错造成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格明显低于财物本身价值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赔偿”。

不能用停电停水方式

即使当事人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也不能在夜间和放假的时候,或者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就范了。

规定第八十九条指出:“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并且“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此外,规定还强调,“在执法时,应当仪表规范,穿戴整洁。在用语上,应当文明规范、表达准确、通俗简洁。严禁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挑衅、恐吓、威胁性语言”。

对于规定的出台,昨晚几位市民均表示,很赞同这样的规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沈阳行政执法人员说:“有了这个规定,我们执行时有法可依了,挺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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