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规范我市公职人员社会行为的重要举措,目的是要求公职人员自觉模范的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引领全社会遵章守法的新风尚。”市纪委效能监察室主任党成介绍说。
问责不代替党政纪处分
《办法》规定,公职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外,按照该《办法》规定应当问责的,要予以问责。问责不代替党政纪处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据介绍,该《办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包括:市委、市政府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市人大、市政协各委办工作人员;市及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所属部门、乡镇、街道、站所工作人员;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依法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
8种行为被查处将被问责
《办法》规定,公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规定,有下面8种行为之一的,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的应当问责: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的;一年内(一个记分周期)违规记分达到12分的;交通违章后,不服从交通警察纠正、管理,态度恶劣的;强迫、唆使机动车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的;无证驾驶机动车或将车辆交由无证人员驾驶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其他故意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纪检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通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的;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3种线索实施问责。
严重的将被暂停职务及建议免职
《办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公职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行为时,有上述所列行为的,应当将查处时间、地点、姓名、驾驶证号、车号、处罚结果等情况,及时通报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据介绍,问责的种类有8种:警示谈话,效能告诫,诫勉谈话,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为暂停职务、建议免职。而且,这8种问责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公安交警在执法时,对公职人员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应当移交而不及时移交或包庇、袒护的,要从重予以问责。
5种情况将加重问责
《办法》规定,公职人员有下面5种情节之一的,应当加重问责:公职人员中专职司机违反交通法规的;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干扰阻碍公安交警部门调查的;打击、报复、威胁执法人员、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干预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市纪委要求,要加大违规问责工作力度,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对公职人员的违规行为要严于问责、敢于问责,切实维护问责的严肃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不得徇私舞弊、包庇纵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不问、违规不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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