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至2010年5月,一年多时间里,被告人向志清在担任通道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为他人升官、调动、解决职级等的过程中,非法收受杨某、吴某等34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4000元。
有人想当乡镇领导,送了1万元,向志清帮其调动。而对于一个副局长职务,向志清收受了3万元。杨某想提升,多次的推荐材料没结果后,也是给向志清送礼后才获得推荐的。
案发后,向志清违法收受财物314000元,向志清及其家属仅退缴了70000元,其余拒绝退缴。
洪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向志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向志清违法所得赃款314000元人民币中尚未追缴的赃款244000元人民币,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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