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日期:2011-04-29
作者:梁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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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广西检察机关出台《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的指导意见》以及与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促进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的通知》向社会发布情况。
2010年以来,广西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的办案机制,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据统计,仅2010年,全区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处理案件677人,其中作相对不起诉处理360人,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317人,刑事和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开展和解工作,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最大限度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和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全区各地在探索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检察人员介入过深、适用条件和范围、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广泛深入调研、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分为四个大的部分。其中,对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的条件和范围,刑事和解的方式、内容和程序,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的条件和范围有严格的限制,规定应当同时具备6个条件才能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且有明确被害人的;二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且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适用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者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初犯、偶犯等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轻微刑事案件;亲友、邻里、家庭、同学同事因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四是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五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就赔偿、补偿等民事事项协商一致并已实际履行或者提供有效的履行担保;六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谅解,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上述6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为确保不起诉案件质量和效果,《指导意见》明确规定5种情形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一是当事人不愿意和解的;二是犯罪嫌疑人系累犯或者犯有数罪的;三是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四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五是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通过正反两方面对适用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进行了严格限制,将不符合条件的案件排除在外,以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的范围或滥用检察权力。
《指导意见》规定刑事和解的方式,可以是当事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组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普生介绍,之所以将人民调解纳入刑事和解制度,是因为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成本低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据了解,广西人民调解拥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和广大的人民调解员队伍,目前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8万个,有人民调解员16.2万人,全区各乡镇、街道,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达百分之百,并不断地向多领域、多行业拓展。2010年,全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达30.18万件,防止群体性上访5036件,制止群体性械斗4369件。人民调解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出了重要贡献。把人民调解工作适用于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优势最大限度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回归社会和帮教工作,也有利于广泛利用人民调解资源,节约司法成本。
《指导意见》还对刑事和解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为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廉洁办案,同时充分考虑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优势,因此规定刑事和解主要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检调对接来实现。即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及时将有关和解事项告知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应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申请书,并在当事人提交了申请书后制作《人民检察院移送调解函》连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同时将《人民检察院移送调解函》抄送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时也考虑到目前大调解的实际,《指导意见》同时也规定可由当事人双方选择自行和解或者选择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人民检察院应当视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但无论何种形式达成的和解,人民检察院都要对和解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应当进行审查和复核。经审查和复核后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对不符合不起诉条件需要提起公诉的,也要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还要求,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督促当事人双方履行和解协议,并注意做好不起诉后的社会关系修复和帮教工作,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帮助被不起诉人早日回归社会,以确保不起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