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7日,成都中院立案执行申请人郑某申请执行某证券经纪公司财产损害纠纷案,执行标的为394万余元。立案后,成都中院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
之后,被执行人某证券经纪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报告表》中,却仅仅申报了其位于成都市内的两处财产。而成都中院执行人员在执行中查明,该公司在两个自有资金账户上拥有存款逾5亿元,但并未如实向法院申报。
成都中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证券经纪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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