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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全国政协调研组在滇调研

    日期:2011-05-10     作者:季征    阅读:2,800次
昨日,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专题调研组来滇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有关情况介绍。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调研组组长张福森出席会议,省政协副主席倪慧芳主持会议。

我省历来重视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全省政法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创新制度和机制,为律师创造宽松的执业环境和良好的工作条件。2009年12月,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律师凭相关公函、辩护证明和执业证可提出会见要求,简化了会见手续,保障了律师依法执业,在解决“会见难”这一律师承担刑事案件诉讼代理过程中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方面有了突破。但由于目前《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对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云南与全国一样,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还存在一些法制进程中的问题。

在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后,调研组认为,近年来,云南在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方面积极努力,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希望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从执法理念、机制建设等环节入手,进一步尊重和保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推动依法治国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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