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发规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日期:2007-07-03
作者: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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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