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人大代表:尽快建立刑事司法救助基金
日期:2008-01-24
作者: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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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遭受损失而犯罪人无力赔偿怎么办?这时,对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成了一纸“法律白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新疆哈密地区人大工委主任托乎提汗·司马义等10名人大代表共同提交议案,建议尽快建立刑事司法救助基金,在加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国家应当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予以救助。
新疆一些人大代表认为,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该规定存在一项重要缺陷在于,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得不到犯罪分子的赔偿,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案件长年未侦破,犯罪人没有归案,使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二是案件虽然已侦破,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但根本无力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助就成为国家的一项必要义务,其理论基础不仅在于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以及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要平衡发展,而且也因为国家没有有效地保护好纳税人的安全,对被害人的处境负有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