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立法质量,促进广播影视立法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广电总局 http://info.broadcast.hc360.com/zt/zx_index/index.shtml制定了《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编制广播影视立法规划和计划,从事广播影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废止等活动。
据了解,法规司组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各司(局)可以提出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司(局)业务的,主办司(局)和相关司(局)联合报送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必要性;(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内容;(三)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对于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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