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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接受投诉程序和律师违纪惩戒―摘自“中英律师行业管理”研讨会

    日期:2002-06-19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11,927次
2002年3月和4月,全国律协先后在北京和杭州举办了中英(英格兰及威尔士)、中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研讨会,其中关于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及如何避免利益冲突、律师协会接受投诉及律师违纪惩戒等内容,对完善北京市的律师行业管理有相当的借鉴作用,现将上述两部分内容进行介绍。
一、英国律师公会处理投诉的程序
(一)英国律师管理制度
英国实行二元制的律师管理体制,即将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者在业务范围、资格条件、开业形式及执业机构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出庭律师的行业组织为出庭律师公会,事务律师的行业管理组织为事务律师公会。出庭律师主要为审判提供辩护及提供专家建议;事务律师则负责非诉讼的法律业务,如房屋买卖、国际商事交易等;事务律师事务所的形式一般为合伙制;出庭律师为单独的执业人,其组织形式也为事务所,各律师共同承担房屋和工作人员费用,但不分享利润,不能通过合伙人或企业模式进行经营。
英出庭律师公会成立于1895年,目前有会员10000名,其中7500名为男性,2500名为女性。事务律师公会成立于1825年,目前有会员104000名,其中执业律师为85000名。事务律师公会会长为全职会长,每年轮选。
(二)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公会、事务律师公会投诉处理程序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律师公会承担着处理其成员被投诉问题的义务,并在必要时对成员给予惩戒或做其他处理。在处理投诉的问题上,出庭律师公会和事务律师公会有不同的程序,这主要反映了两个组织所管辖的从业人员的数量的不同及其会员所承担的任务的不同。然而,在过去的几年里,他们所采用的模式越来越近似,这体现了公众对专业组织管理其成员的重视程度在增长。
1、律师公会受理投诉概况
事务律师公会每年收到大约12000件投诉,出庭律师公会大约收到500件。数字上的出入,部分原因是因为事务律师从业人员本身就多于出庭律师,但因为这样一个事实,即事务律师本身就是出庭律师的老主顾和回头客,他们可以直接向出庭律师转达当事人的投诉(通常情况下出庭律师不愿意得罪一个固定的客源),也可以建议当事人是否有必要正式提出投诉。毫无疑问,如果外行的客户能够直接去找出庭律师的话,那么出庭律师协会所收到的投诉数量会大幅增加,无论投诉正当与否。此外,事务律师经常为其客户保存钱财,而出庭律师却没有这个义务。事务律师公会每年要处理很多因涉及钱财的不诚实被投诉案件。
2、当事人投诉的原因
大部分对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的投诉来自于较少寻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当事人。通常情况是,在财产交易和撰立遗嘱方面,公众会积极主动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在离婚、被指控犯罪或由于发生其他争议的纠纷中则是被迫寻求律师的帮助。他们通常对法律和律师承担的义务知之甚少。因此,会产生两种效果:第一,他们从律师那里得到的服务质量会低于常年委托人所得到的服务,或者律师对待一次性客户不象对待常年委托人那样认真。常年委托人如果对律师服务不满就会去找别的律师,而不会把时间浪费在投诉上,但一次性的客户除投诉外就没有别的方法来表示不满。第二,律师对事情的处理虽然适当,但客户感到结果对他们不利,也较容易引发投诉。
3、投诉的类型
两个律师公会都对投诉加以区分。第一种,也是最为严重的一种,是对失职行为的投诉,因为它涉及到违反行业规则的问题,比如:未能正确处置利益冲突、误导法庭、不诚实等等,还有很多其他的例子。有时,律师职业活动以外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失职,如果他/她被宣判犯罪。这一类投诉的后果可能会非常严重,在最糟的情况下,律师将失去他/她的律师资格、被暂时停止执业或被罚款。即使他/她只是受到训戒,这个裁决也会被写入档案,并且公之于众。
第二种,是针对服务不周的投诉。在对待这个问题上,两个律师公会略有不同。出庭律师公会的定义是:在任何情况下,低于对律师合理预期的水准的服务为服务不周。事务律师公会的定义虽略有不同,但两个组织认为服务不周主要有以下问题:工作上粗心、拖延、对客户无礼等等,尽管可能没有给客户带来损失,但却给客户造成烦恼和不便,作为律师不应该这样来提供服务。事务律师公会从1990年就开始关注这个问题了,而出庭律师公会是从1997年开始的。通常情况下,两个律师公会都会要求律师向客户赔礼道歉、减少费用或对客户进行赔偿。事务律师公会可以要求律师自己承担纠正错误的开销。
究竟某一种行为是属于疏忽(这样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得到补偿),或属于工作不周,还是已经严重到构成失职行为,这之间的界线经常只是细微的差异。相当数量的关于服务不周的裁定可以被视为失职,但也可以被视为疏忽。在出庭律师公会有权要求律师做出赔偿之前,大部分现在被认定为服务不周的投诉都是按照轻度失职处理。有权力要求对客户赔偿的优越性在于行业公会可以识别给客户带来的苦恼并要求当事律师做出补偿,这样可以避免客户告上法庭。事务律师公会则认为工作疏忽不应该当作问题来考虑。然而,两个律师公会在一点上是认同的:即如果客户是考虑通过法庭解决问题的话,最初的裁决应该由法庭作出而不应该由律师公会作出。
4、鼓励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采用事务所内部程序处理投诉
如果客户只因为一些比较琐碎的问题,而不是较为严重的失职行为,就必须同行业组织打交道才能得到赔偿,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大部分商业机构碰到此类问题都愿意自行解决,这样他们可以很快解决问题,并且,因为能承认自己的错误而且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可以赢得客户的信赖。对许多客户来说,一个犯了错误但能明智地悔改错误的事务所比一个从未犯过错误的企业更加引人瞩目。这种解决方式使事务所能在内部吸取教训并采取措施预防此类问题再度发生。同时,早期解决问题,也就为律师协会节省了因调查投诉而产生的费用。
由于这些原因,两个律师组织目前都要求其成员设立自己的处理投诉的程序,在事务律师公会,如果客户没有寻求使用这个程序,而是来公会投诉,公会将自动把对服务不周的投诉转给律师本人处理。至今,在两个律师公会中,仍然有些会员不明白,按照这个程序来处理对他们的投诉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
当然,在很多情况下,严重的投诉无法在内部解决,或者律师根本就不能认同客户的投诉是正确的。这时候,律师公会必须介入。公会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可以直接做出裁定或者需通过行业纪律法庭来起诉。在这一点上,两个律师公会的程序小有分歧。
5、事务律师公会和出庭律师公会的投诉处理机制
投诉来自各种各样的人,通常是来自客户,而有时也会来自反方诉讼人、同行和法官。律师公会自己本身也会对违规操作投诉。这后一类的投诉,通常是因为律师没有按规定投保,或者因为没有完成必要的继续教育课程。就事务律师公会而言,如果没有按照公会的要求管理客户钱财,他们就会受到投诉。相当一部分这样的投诉涉及欺诈行为。事务律师公会有工作人员约1000人,其中500人处理投诉。
事务律师公会所收到的投诉大部分是因为服务不周。这些投诉首先会被交给事务律师本人来处理。如果问题不能得到解决,事务律师公会就会从律师那里调相关的档案,并向其他证人取证,然后再就解决问题的办法做出决定。一旦证明投诉的理由正当,律师公会内部的资深会员决定将采取何种惩罚措施,对情节极为严重的,将提交到事务律师纪律法庭去处理,该纪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它有权临时吊销违纪律师的执业权或永远剥夺他们的律师资格。
而出庭律师公会是先将所有的投诉都提交给一位非职业律师的投诉专员,该专员由出庭律师公会选出,而不是由政府选派。现任的专员是一位退休将军。他负责对投诉的调查,当他认为对出庭律师的投诉不成立时,他有权决定驳回投诉。目前相当一部分投诉案件都是没有根据的。以出庭律师为例,在很多投诉中,诉讼人抱怨他们的出庭律师输了一场官司或(正确地)劝告他们案子胜数不大。在大部分的投诉案件中,在决定是否要继续追究某项投诉之前,我们都会征求出庭律师的意见以及其他证人的看法,例如事务律师和法官。提交给投诉专员的案件中有60%都会被驳回。剩下的案件由职业行为和投诉委员会来处理,委员会是由出庭律师和业外人士组成。委员会决定是否撤消投诉、提交专门小组就其服务不周的指控进行裁定或交给特殊法庭来裁决出庭律师是否犯有失职罪。特殊法庭的任命独立于出庭律师公会,而出庭律师公会则作为起诉人出席。
出庭律师公会雇13位全职工作人员,同时还借助于总共约150名出庭律师来分析投诉案件、代为起诉并且还担任陪审团和特殊法庭上的职务。这些出庭律师无偿地为公会提供服务完全是为了整个行业的利益,部分事务律师也同样为其公会提供无偿服务。这是管理这项工作的最有效率的方法。
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都有权利对特殊法庭作出的判决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对低级别的专门小组的裁决提出上诉,则是由公会内部高一级的专门小组受理。如果一个投诉人不满意,他/她可以要求法律服务监察员进行调查。该监察员有权要求公会重新考虑他们的裁决或者要求公会或律师对投诉人给予赔偿。
行业公会的目标就是为了公众和行业本身的利益而保证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一种可以信赖的投诉处理机制是整个自律构架中最关键的部分,两大行业公会近几年一直都在努力保证其机制能达到人们的预期水准。这种努力包括越来越多的业外人士的参与,以求尽量减少本行业袒护其成员的嫌疑;同时也愈加公开和透明-特殊法庭是公开的,投诉人可以看到交给各专门小组的每一份文件,而且有机会对之进行评论;同时保证处理投诉的程序是有效率的,对双方是平等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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