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日期:2006-10-27
作者: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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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方:律师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和法礼、郭朝忠、赵海根、张辉)
▲ 反方:律师不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张冀英、顾跃进、孙为新、倪尔飞)
这句话形容律师职业不合适
● 和法礼律师:这句话既体现了律师职业的特点,也体现了它的社会作用。律师职业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也就是帮助那些不了解法律的人消“灾”,收取相应的服务报酬也是无可厚非的。
▲ 张冀英律师:用这句话来形容律师职业是不全面的。其中“灾”的定义很关键,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当由律师去帮助维护?如果超出法律所保护的一些利益,不管律师是否收了他的钱,这个“灾”都不能消。
● 郭朝忠律师:这句话反映了一定的客观事实,并不存在褒贬的意思。现在是市场经济,律师和各行各业都一样,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是社会形态的正常表现。
▲ 顾跃进律师:当事人要我们替他消的“灾”,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及在律师的业务范围内。这种带有江湖气的话形容现代律师职业是不合适的。
反映了诚信原则
● 赵海根律师:这句话反映了被社会普遍接受的一个诚信原则。“拿人钱财”就是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中应当享有的权利,而“替人消灾”就是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所以,这句话体现了作为律师最基本的标准。
▲ 孙为新律师:这句话好象把律师的法律服务看成一种金钱交易关系。一些当事人的“灾”很有可能就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灾”是不应该消的,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替其减灾。
这是对律师的误解
● 张辉律师:这句话体现了律师标准所在,也就是说“替人消灾”是律师工作的一种目的,那相应的服务所收取的钱财也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 倪尔飞律师:用这句话来形容律师职业不是很客观,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队伍中的一员,这样的形容也太商业化了。这是对律师职业性质的一种误解,也是对律师职业在社会中所起作用的一种误解和错误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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