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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原产地规则之规定简析

    日期:2023-05-29     作者:杨旭峰 ,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货物的原产地(country of origin),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 通常指商品制造或生产的国家或地区(made in……)。原产地规则,也通常称“货物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因实行贸易互惠、普惠制、差别待遇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尤其是近年来美国政府制定和推行的保护主义政策,导致进口费用和关税因货物原产地的不同而存在差别,甚至限制进口或贸易制裁。因此,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全球企业变得越来越重要。所以,原产地规则通常是区域贸易协定的重要内容和被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RCEP原产地规则的简析

       原产地规则,RCEP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中已经提到,即第一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 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关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关于关税配额中指出,根据第24条第5款(a)项评估一关税同盟形成前后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的总体影响范围,应根据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全面评估关税和费用。该评估应根据关税同盟提供的前一代表期的进口统计数据,细分至税号,列出价值和数量,并按WTO的原产国别进行分类。也即是说,确定关税的基础之一,就是货物的原产地或原产国。WTO的原产国规则协议共九条和两个附件,并未详细列明如果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更多是对成员国或地区如何制定具体规则的原则性指引。

       与WTO的原产国规则不同的是,RCEP对原产地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即其第三章(共三十五条)和两个附件,比中国的原产地条例内容更为丰富,中国的原产地条例共二十七条。

       RCEP第三章规定了有资格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货物的认定规则。在确保适用实质性改变原则的同时,突出了技术可行性、贸易便利性和商业友好性,以使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易于理解和使用RCEP协定。在第一节中,第二条(原产货物)和第三条(完全获得或者完全生产的货物)以及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列明了授予货物“原产地位”的标准。协定还允许在确定货物是否适用RCEP关税优惠时,将来自RCEP任何缔约方的价值成分都考虑在内,实行原产成分累积规则。在第二节中,规定了相关操作认证程序,包括申请RCEP原产地证明、申请优惠关税待遇以及核实货物“原产地位”的详细程序。有两个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涵盖约5,205条6位税目产品;(2)最低信息要求,列明了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所要求的信息。

       从RCEP原产地的确定和证明操作两方面,可以看到其主要内容和创新之处有如下几点:

       一、税则协定一致: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发布了2012年版《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于2012年1月1日生效。RCEP在世界海关组织2012年版《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三章附件一,对商品名称和海关编码统一做出了规定。在RCEP的原产地规则中,对商品名称和海关编码,各国遵循的是相同的原则和标准,这有助于降低制造商的成本和复杂度,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机。

       二、累积原产地:在RCEP的原产地规则中,可以将来自成员国的原材料、部件和零件组装后再出口到其他成员国,同样享受关税优惠待遇。这有助于推动区域内的产业链分工和协同发展。在RCEP的原产地规则下,如果一种产品在RCEP成员国之间流通,并且符合特定的规则,那么它可以被视为“累积”的原产地。这意味着,如果一种产品是由多个RCEP成员国的材料和劳动力组成的,那么该产品可以被视为在这些国家之间有原产地。这种累积可以帮助降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因为它使得成员国之间的产品可以更容易地满足原产地要求,从而获得更多的关税优惠。这种累积规则的实际意义在于推动RCEP成员国之间的供应链融合和产业分工,鼓励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通过减少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可以加速区域内的经济一体化和互联互通,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为区域内的企业和消费者创造更多的商机和福利。

       三、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VC-Regional Value Content)统一为40%,相对较低。RCEP的RVC规则要求,如果一种产品在RCEP成员国之间流通,并且符合特定的规则,那么它可以被视为符合区域成份标准,从而获得关税优惠。具体来说,该规则要求该产品的成份(包括材料、劳动力等)中,至少有40%来自于RCEP成员国。这就意味着,在贸易中,如果一种产品的40%及以上的成份来自于RCEP成员国,那么该产品可以被视为符合RVC规则,从而享受关税优惠。

       四、起运地和直接运输的规定:RCEP的原产地规则中规定了商品的起运地,即指商品出口前必须在协定地区内进行一定的加工或加工程度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否则将不被认定为该地区的原产地。在RCEP的启运地规则下,如果一种产品在RCEP成员国之间流通,并且符合特定的规则,那么它可以被视为符合启运地要求。该规则要求在跨境贸易中,产品必须从一方成员国出口,并在另一方成员国入境时享受关税优惠。为了符合该规则,出口产品必须直接从出口国出口,并直接进口到入境国。这就意味着,在跨境贸易中,经过第三方国家的转口贸易将不符合启运地规则,不能获得关税优惠。该规则的实际意义在于,它可以防止成员国之间出现利用第三国进行“假冒转口”的情况,从而维护贸易的公平性。此外,通过规定产品必须直接从出口国出口并直接进口到入境国,该规则还可以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直接贸易,增加成员国之间的互联互通,为区域内的企业和消费者创造更多的商机和福利。

       在RCEP的直接运输规则下,如果一种产品在RCEP成员国之间流通,并且符合特定的规则,那么它可以被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要求。该规则要求在跨境贸易中,产品必须直接运输到目的地。具体来说,出口产品必须直接从出口国运输到入境国,并且不能在运输过程中经过非RCEP成员国境内。该规则的实际意义在于,它可以防止成员国之间出现利用第三国进行“假冒转口”的情况,从而维护贸易的公平性。此外,通过规定产品必须直接运输到目的地,该规则还可以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直接贸易,增加成员国之间的互联互通,为区域内的企业和消费者创造更多的商机和福利。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并不是要求所有贸易必须采用直接运输方式,而是要求在申请关税优惠时,需要满足直接运输的要求。此外,该规则还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经过非RCEP成员国境内运输。

       四、原产地自主声明: 在RCEP的原产地自主声明规则下,当产品符合RCEP的原产地规则时,出口方可以自主声明该产品的原产地,而不需要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或证明程序。该规则允许出口商自己声明其产品的原产地,而不是由第三方机构或政府来确认。

       该规则的实际意义在于,它可以减少贸易成本和时间,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RCEP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此外,该规则还可以增加企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使它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变化。需要注意的是,自主声明原产地并不意味着无需遵守原产地规则。如果出口商的自主声明被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则的情况,将会受到惩罚和追究责任。因此,在进行自主声明时,企业需要确保产品符合RCEP的原产地规则,遵守所有相关法规和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五、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在RCEP的背对背原产地证明规则下,当一种产品被制造或生产时,其原材料或组件可能来自多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口商要求享受RCEP的关税优惠,它必须证明该产品的每个原材料或组件的原产地,以便符合RCEP的原产地规则。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规则允许出口商在符合特定要求的情况下使用一份证明文件来证明该产品中的每个原材料或组件的原产地。这意味着出口商不需要提供每个原材料或组件的单独证明文件,从而减少了证明文件的数量和贸易成本。该规则的实际意义在于,它可以减少证明文件的数量和贸易成本,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促进RCEP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此外,该规则还可以增加企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使它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并不是无需证明原产地。出口商仍然需要提供一份证明文件来证明每个原材料或组件的原产地,该证明文件必须符合RCEP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果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或不真实,出口商可能会受到惩罚和追究责任。因此,在进行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时,企业需要确保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并遵守所有相关法规和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二)中国原产地规则的修改问题

       针对RCEP原产地规则,作为成员国之一的中国,应该根据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相应修改自身的规定,以确保自己的贸易政策符合协定的要求,并避免违反协定规则而产生纠纷。

       首先,中国可以修改自己的海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指南,以便更好地执行RCEP协定的原产地规则。这包括修改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以及开展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其次,中国可以加强海关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出口商的自主声明原产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包括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对涉及重要原材料或关键零部件的产品进行核查等。

       第三,中国可以加强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共同推动协定的实施和贸易便利化。这包括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推动相互认证协议和协调机制的建立,共同开展原产地认定和监管等方面的合作。

       最后,中国还可以通过修改相关税收政策、降低关税和贸易壁垒等方式,加强自身的市场开放程度,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进一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总之,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到RCEP协定的实施和推动过程中,根据协定的规则和要求相应修改自身的规定,以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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