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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规范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办法

    日期:2007-04-25     作者:田雨    阅读:1,916次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做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收费衔接工作。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明确,2007年4月1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适用办法的规定。对2007年4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适用《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原审时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和标准重新予以确定。

对于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根据《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办法》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自4月1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据了解,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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