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比之前的律师暂行条例有所倒退,”王嵘语出惊人,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律师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而律师法却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就意味着,律师能否行使调查权取决于被调查对象的态度。“如果对方表示拒绝,律师只能拿起公文包走人。”
律师执业中常遭遇取证困难,律师即使请求法院、检察院依职权调查,也常常得不到支持。王嵘深有感触地说:“有的法官自己不肯作调查,却动辄根据证据规则认定当事人举证不能,律师对此无能为力。”如果律师申请法院传唤证人到庭作证,法院虽然会签发通知,但证人实际是否到庭,法院却采取无所谓的态度。
“律师法虽实行了这么多年,律师执业面临的困难和责任风险却在加大。最引人注目的便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王嵘认为,取证或运用证据时违反客观公正原则的现象并不只发生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准确地讲,公、检、法的办案人员都可能涉及,但无论是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还是刑法,对这类人员都没有专门的规定,唯独对律师作了专门规定。“这说明律师在立法者心目中的实际地位还不高”。
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还很不够,具体的表现还包括律师正式提交的一些重要法律文书得不到司法人员的签收。王嵘有些无奈地告诉记者,这是对律师职业不够尊重的另一个表现。实践中,公检法机关要求当事人和律师对所收到的任何法律文书都要签《送达回证》,律师提交的法律文件却总是得不到任何签收,有时还得不到回复。有的律师甚至遇到过提交文书后法官又说不曾收到的现象,无奈只好补交。
“‘会见室’的设置也让人有一种不被信任的感觉。”王嵘说,最近,上海的看守所大都进行了改建,在公、检、法干警提审在押人员的提审室中,干警与在押人员之间间隔的是铁栅栏,而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与在押人员之间间隔的是那层玻璃隔断,律师只能通过电话与其交流,而电话完全可以被监听。“这也证明律师在国家司法体系中实际所处的地位很低。据说,看守所是根据建设部发布的《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改建的,律师法能在这方面帮助律师维权,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吗?”
王嵘总结说,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律师法应该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的部门法也要相应地配套修改,减少对律师执业的不当限制。立法和司法都应给予律师更高的法律地位。律师发挥的作用越积极,司法民主的程度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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