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刘律师及其当时所在的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他们在2002年与龚女士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龚女士说,2002年9月,她因新出生的儿子失明,与医院打起了官司,向陆通律师事务所支付了5000元代理费。可签约后,律师没有马上起诉,而是要求增加代理费用,并以此拖延起诉。最终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败诉。龚女士认为,律师代理立案不及时,并向律所和当值律师索赔55万余元。
出庭应诉的陆通律所表示,该所接到投诉后才获悉此事,该案的当值律师刘某已在2003年调离,并认为是否起诉的决定权在原告,并非代理人,律所不承担责任。
律师刘某表示,龚女士的说法不是事实。医院对龚女士不构成侵权,败诉是必然的,与诉讼时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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