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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建建筑不配建停车位不许开工

    日期:2007-11-19     作者:王娅妮    阅读:1,187次
    当前,城市“车多位少”的问题正困扰着越来越多居民。为解决“停车难”,11月起施行的《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条例》还规定,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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