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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中国人寿保险 败诉

    日期:2007-11-28     作者:曾华    阅读:3,273次
    认为对方钻法律空子 要求对合同解除权加期限———

认为购买的一份保险中对合同解除权没有期限,律师李滨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下称中国人寿)告上法院。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驳回了李滨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滨称,今年3月19日在被告处购买了一份《祥和定期保险》。保险合同拿回来后,李滨发现条款中第十一条规定:若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合同解除权没有一个期限的限制,不管投保人交了多少年的保费,保险公司随时都可以以某种理由解除合同。”李滨说,因此他要求对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订一个期限。

“《保险法》第17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没有对合同解除权有期限的规定。”被告的代理律师说,他们的保险合同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并不是原告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而是保险法立法上的空白。”李滨辩称,被告是钻了法律上的空子才制定了这条不公平的条款。

今天上午,法官对此案进行审理后当庭宣判。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法官驳回了李滨的诉讼请求。

“我败诉说明我们的制度有问题,说明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宣判后李滨对记者称,他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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