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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游前3天才知行程告吹

    日期:2006-05-08     作者:顾文剑 通讯员 严剑漪    阅读:2,844次
    临行前3天,旅行社告知因为签证遭注销,30多名律师预定的欧洲五国游宣告落空。律师们事后发现该旅行社不但不具备申办欧洲游签证的资格,而且在申报签证过程中涉嫌违规,于是一纸诉状要求索赔。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律师旅游团”违约金42900元、工商调查费40元。
    2005年5月,上海市一知名律师事务所准备组织其律师、工作人员及亲友共33人前往欧洲观光旅游,并与上海实华国际旅行社签署了一份《出境旅游合同》。
    根据合同及附属文件《旅游行程表》上的约定:出游时间是当年7月21日至30日。然而,预定出发3天前,旅行社突然告知“签证遭注销”。
    游客方的代理人阐述了注销的原因,“经过我们的调查发现,旅行社在与我们签署旅游合同时不具备申办欧洲游签证的合法资格,他们是通过其他旅行社代为申报签证,而且申报的时候改变了游程。”
    按照起诉状上的说法,由于欧盟申报签证规定,实际行程必须和送签行程一致,所以旅行社这一“作弊”行为最后因违规操作而导致了33人的“律师游客团”签证遭注销。
    作为被告的旅行社辩称,自己委托他人办理签证不存在过错,而且已经为这些游客办出了签证,足以说明并没有欺骗原告的意思。
    “本来游程一切都按部就班不存在问题,但因为律师事务所一直犹豫不决,反复在外询价,迟迟不支付任何费用,且又变更出游线路和出发日期,最后导致机票订了又撤、撤了又订,游程被取消。由于是原告一分未付违约在先,所以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对方。”为此,旅行社代理人法庭上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旅行社已经垫付的签证费、机票定金70552元,并承担违约金429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出境游合同最终未能实现的原因在于签证被注销,而办理签证的主要义务在于旅行社,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旅行社未能对合同变更的事实充分举证证明,由此引起的合同违约责任应由旅行社来承担,故法院不支持旅行社的反诉要求,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二审法院也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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