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法律服务风险提示
日期:2006-01-16
作者: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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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市民在寻求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疏于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并且不办理合法的委托手续,使一些非律师人员有机可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不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败坏了律师的形象。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法律服务市场,上海市律师协会在此向社会公众郑重发布以下风险提示:(一)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二)市民在聘请律师以前,应该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和年检注册章。
(三)聘请律师应该办理书面委托手续,付费应索取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执业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第五条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第四十六条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任何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提供律师法律服务均是违法和无效的行为,且有可能对获取该等法律服务或法律意见的公司或个人造成潜在的重大损失。如该等违法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亦可能涉嫌触犯中国刑法。
上海市律师协会诚挚希望社会各界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委托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特此公告。
上海市律师协会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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