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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主要仲裁机构规则比较

    日期:2021-02-10     作者:余家恺(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赟雪(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选择以仲裁的方式处理其所涉的民商事纠纷,截至2019年底,国内有253家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486,955件,全国仲裁案件标的总额为7,598亿元,比2018年增加648亿元,增长率为9.3% [1] 。在此情况下,了解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对于当事人如何选择更有利于己方的纠纷处理机构并顺利解决纠纷,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六个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SA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CG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的仲裁规则做简要比较,以认识国内仲裁规则的大致情况。 

二、仲裁规则与法律的联系 

其一,由于当前中国仲裁协会还没有成立并且制定统一的仲裁规则,根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2]及第七十五条[3],国内各个仲裁机构有权根据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制定仲裁规则。 

其二,仲裁与诉讼同为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应是相互独立和竞争的关系,但由于仲裁的基本属性是民间性,其不具备强制性,因此则需要司法权的支持,譬如《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保全、《仲裁法》第七十四条仲裁时效、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第六章执行等内容,均写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 

实践过程中,仲裁规则中确有规定的,会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规则未规定的内容,则会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如撤裁后的重新仲裁,虽然仅在SCIACGAC中有所规定,但其他机构也有相应操作,依据的就是《仲裁法》和《民诉法》的相关法条规定。

三、示范条款 

我们首先来看下各个仲裁机构的示范条款,它是每个仲裁机构都会单列出来重点提示的一部分,可见其重要性,打个比方来说,各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其实就是仲裁的敲门砖,是决定能否仲裁,由谁仲裁的第一步:

 

 

SAC

BAC

SCIA

CGAC

CIETAC

SHIAC

一般规定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可另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分会(仲裁中心),按照仲裁申请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特殊规定

适用其金融规则时,要明确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按照其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官网中有具体起草示范条款的指引,可对适用程序、仲裁员选定、仲裁程序、加速仲裁、前置程序、关联合同处理等情况,在一般规定基础上进行灵活约定。

当事人亦可在仲裁条款中就仲裁庭组成方式、开庭地点、仲裁地点、仲裁语言、适用法律等事项具体约定

互联网仲裁的,要明确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并写明联络邮箱、手机号码等

 

根据具体争议情况,可补充写明仲裁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金砖国家争议解决上海中心/中非联合仲裁上海中心进行

 

由此可见:各家仲裁机构的通用性示范条款具有相似性,大多数列明了仲裁机构+仲裁规则(除SCIA外,但其特殊规定中有提及仲裁规则),同时,根据不同仲裁机构的特色业务,也有相应的特殊规定。 

特殊规定部分,因为各机构业务涉及的差异性,其在机构总的仲裁规则之外,也存在其他规则,具体如下:

SAC:金融仲裁规则

BAC:投资仲裁规则

SCIA: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海事物流仲裁规则、网络仲裁规则、医疗争议仲裁规则及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程序指引、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

CGAC:网络仲裁规则、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通则

CIETAC: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及证据指引

SHIAC: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 

四、仲裁收费 

就仲裁的收费而言,SACCGAC的收费没有具体在仲裁规则中写明,而是以公布在官网的方式体现,其余4家机构的收费规则均在仲裁规则附件中明确。由于各机构受案范围及业务有所区别,其收费方式也略有不用,在此,就案件的收费情况进行横向比较,分别如下:我们可以发现,各机构均采用超额累进收费方式,这和诉讼费和律师费的建议收费标准具有一致性。 

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

(单位:元/人民币)

SAC

BAC

(仲裁员报酬+机构费用)

SCIA

CGAC

CIETAC

SHIAC

国内

涉外

国内

涉外

国内

涉外

1,000以下

3000+100

12000+5000

8000+100

3.5%

40-100*30%+1

6000+100

4%

5000+100

4%

1,00150,000

5%

5%

5%*30%+1

5%

5%

50,001100,000

4%

4%

4%*30%+1

4%

4%

100,001200,000

3%

3%

3%*30%+1

3%

3%

200,001250,000

1.20%+2%

2%+2%

2%*30%+1

2%+2%

2%+2%

250,001500,000

1.20%+2%

2%+1.2%

2%+2%

2%+2%

2%+2%

500,0011,000,000

1%+1%

1.2%+0.75%

1.50%+1%

3.5%

1%*30%+1

1.50%+1%

4%

1.50%+1%

4%

1,000,0012,000,000

0.40%+0.50%

0.41%+0.3%

0.50%+0.50%

2.5%

0.5%*30%+1

 

(涉外案件可适用CGAC其他规则

0.50%+0.50%

3.5%

0.50%+0.50%

2.5%

2,000,0013,000,000

0.40%+0.50%

0.41%+0.3%

0.50%+0.50%

2.5%

0.45%+0.50%

2.5%

0.50%+0.50%

2.5%

3,000,0015,000,000

0.40%+0.50%

0.4%+0.28%

0.45%+0.50%

2.5%

0.45%+0.50%

2.5%

0.45%+0.50%

2.5%

5,000,0016,000,000

0.30%+0.50%

0.5%+0.45%

0.45%+0.50%

1.5%

0.40%+0.50%

1.5%

0.45%+0.50%

1.5%

6,000,00110,000,000

0.30%+0.50%

0.5%+0.45%

0.40%+0.50%

1.5%

0.40%+0.50%

1.5%

0.40%+0.50%

1.5%

10,000,00120,000,000

0.20%+0.50%

0.4%+0.35%

0.30%+0.50%

1%

0.30%+0.50%

1%

0.30%+0.50%

1%

20,000,00140,000,000

0.10%+0.50%

0.35%+0.3%

0.20%+0.50%

1%

0.20%+0.50%

1%

0.20%+0.50%

1%

40,000,00150,000,000

0.05%+0.50%

0.31%+0.25%

0.15%+0.50%

1%

0.15%+0.50%

1%

0.15%+0.50%

1%

50,000,001100,000,000

0.05%+0.50%

0.31%+0.25%

0.15%+0.50%

0.65%

0.15%+0.50%

0.5%

0.15%+0.50%

0.5%

100,000,001200,000,000

0.05%+0.50%

0.28%+0.2%

0.15%+0.50%

0.65%

0.13%+0.50%

0.48%

0.15%+0.50%

0.5%

200,000,001500,000,000

0.05%+0.50%

0.26%+0.19%

0.15%+0.50%

0.65%

0.13%+0.50%

0.48%

0.15%+0.50%

0.5%

500,000,0011,000,000,00

0.05%+0.50%

0.24%+0.18%

0.15%+0.50%

0.65%

0.12%+0.50%

0.47%

0.15%+0.50%

0.5%

1,000,000,0012,000,000,000

0.05%+0.50%

0.2%+0.17%

0.15%+0.50%

0.65%

0.12%+0.50%

0.46%

0.15%+0.50%

0.5%

2,000,000,001以上

0.05%+0.50%

0.2%+0.17%

0.15%+0.50%

0.65%

0.12%+0.50%

0.45%

0.15%+0.50%

0.5%

备注:各机构均采用超额累进收费方式,即将争议金额分别适用各金额段的收费标准,最后相加即为具体收费的金额;同时,涉外案件中SCIACIETACSHIAC均需在仲裁费基础上缴纳人民币10,000元的立案费

 由上表我们不难发现 

(1)     BAC的仲裁收费是分为仲裁院薪酬+机构费用的形式,具有其特殊性外,其他5家机构在处理国内争议案件时,仲裁费用的收费组成均为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的模式。 

(2)     各家机构的案件受理费均相同。就案件处理费部分,CGAC总体走亲民价格,收费是六家中最便宜的;SCIA则是收费是最贵的,SAC的收费仅高于CGAC,余下两家收费近似,除在2,000,0013,000,000元、5,000,0016,000,000元、100,000,001元以上这三个收费段内,CIETACSHIAC,其他情况下CIETACSHIAC收费近乎相同(仅差距1000元) 

(3)     收费金额从低到高的顺序大概是:CGACSACBACCITETACSHIACSCIA 

(4)     在争议金额20万以下时,BAC的收费相对较贵,但当标的金额较大时,则具有其优越性。 

(5)     BAC在收费方面的创新点

(a)          仲裁员报酬+机构费用

(b)         有封顶价:当争议金额50亿元(含)以上时,机构费用封顶为876.1万元,争议金额86.82亿元(含)以上时,仲裁员报酬封顶为1800万元。

(c)          仲裁员报酬可约定小时费率制 

(6)     涉外案件的收费高于国内案件收费情况,SCIA总体为收费最高,CIETACSHIAC的收费情况,根据争议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争议标的金额较小时,SHIAC相比较便宜;5,000,001100,000,000元范围内,两者收费持平;当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时,CIETAC相比较便宜 

附快算链接:

SCIA http://www.sccietac.org/index.php/home/index/cacl.html

SAChttp://www.accsh.org/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31&menu=7-28-31

BAChttp://www.bjac.org.cn/page/zxfw/fyks_2019.html

CGAChttps://www.gzac.org/zcfss

CIETAChttp://www.cietac.org/index.php?m=Cost

SHIAChttp://www.shiac.org/SHIAC/fees.aspx

法院诉讼费计算器(湖南法院网):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ssfwpt/ssfy.shtml

五、规则具体内容 

我们整理六大仲裁机构的规则概况如下: 

 

SAC

BAC

SCIA

CGAC

CIETAC

SHIAC

最新实施时间

2018.10.01

2019.09.01

2019.02.21

2017.11.16

2015.01.01

2015.01.01

规则概况

90

75+附件仲裁费用

72+附件仲裁费用

105

84+3个附件

66+附件仲裁费用

 虽然条款数量不同,但是大致相近,仲裁费用均以附件形式呈现,SACCGAC规则中无具体规定仲裁费用,另行以单独文件发布收费标准。关于证据的规定,SACCGAC以专章列明,其他机构均在审理章节进行说明。 

体例结构上,各机构规则的结构相似,除总则、附则外,基本均是以仲裁协议(包括管辖权异议)、仲裁程序(1.仲裁申请、答辩及反请求2.仲裁庭3.审理)、裁决、简易程序的顺序进行规定,部分内容如证据、调解,不同机构的处理略有不同,有的在审理章节规定,有的以专章进行规定。 

1.受案范围 

就受案范围而言,对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大同小异,均建立在《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基础上。 

不可受理的案件:

a)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仲裁法》第三条)

b)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法》第三条)

c)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七十七条,具体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d)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法》第七十七条) 

可受理案件: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法》第二条)

其中,各机构均可受理内地、涉外、港澳案件,其中SCIA明确在规则中写明可受理一国政府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纠纷。 

违反受案范围: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2.简易程序 

各大仲裁机构的简易程序,虽在流程、适用条件大致相同,但在争议金额和期限上具有较大区别,具体细节如下:   

 

SAC

BAC

SCIA

CGAC

CIETAC

SHIAC

适用条件

争议金额不超;争议金额超,但当事人书面同意适用、或当事人约定适用;争议金额不明确或无金额

BAC无明确书面要求且无争议金额不明确或无金额的适用条件)

具体条文

第九章

第七章

第九章

第九章

第四章

第四章

争议金额

人民币100万以下

人民币不超过500

人民币不超过300

人民币不超过50

人民币不超过500

人民币不超过100

变更请求超争议金额时

不影响适用,但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时变为普通

除非当事人约定继续适用,则变更为普通

仲裁庭

独任庭

开庭通知

开庭前7日送达通知书

开庭前3日通知(开庭只一次,除非确有必要)

开庭前7日通知书

开庭前3日通知(开庭只一次,除非确有必要)

开庭前15日送达通知书

开庭前10日送达通知书

选取仲裁员时间

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

收到通知书10日内

收到通知书15日内

收到通知书10日内

收到通知书15日内

收到通知书15日内

答辩、反请求期限

收到仲裁通知15日内

收到答辩通知10日内

收到仲裁通知10日内

收到仲裁通知10日内

收到仲裁通知20日内

收到仲裁通知20日内

简易变更普通程序

双方均申请;一方申请+一方同意变更;仲裁院认为有必要

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或者仲裁庭提议,仲裁院认为有必要的

双方均申请;一方申请+一方同意变更;仲裁院认为有必要

-

-

审理期限

2个月

75

2个月

2个月

3个月

3个月

特别约定

争议金额符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不适用

争议金额符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不适用;

争议金额超500万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费减收,不超过但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费用增加

原适用普通程序,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的,变更后的仲裁请求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的,适用快速程序;仲裁庭组成后,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普通程序的继续进行

争议金额符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不适用

争议金额符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不适用

争议金额符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不适用

 3.仲裁程序及裁决规定 

我们以表格形式,对各大机构的仲裁程序及裁决规定进行对比,具体如下: 

 

SAC

BAC

SCIA

CGAC

CIETAC

SHIAC

申请

需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委托授权文件(如有委托代理人)

受理

预缴仲裁费后的7日内予以受理

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受理

无具体期限规定

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

无具体期限规定

材料完备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案件的受理通知

答辩、反请求

收到答辩通知之日15日内提交

收到仲裁通知30

收到仲裁通知15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20

提交材料份数

表述略有差异,实质意思相同一式五份;人数、联系地址增加的,增加相应份数;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增加相应份数;仲裁庭为一人,减少两份

多份合同仲裁(有细节区别)

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相同

P

P

P

P

P

无规定

主从/关联合同

 

P

P

 

 

同一(系列)交易

P

 

P

P

P

协议内容相同或兼容

P

P

P

P

P

临时措施(包括保全)及紧急仲裁员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中规定了临时措施、紧急仲裁员

第四章规定临时措施(其中包括保全、紧急仲裁员)

无规定

第二章规定了保全和临时措施、第六章规定了临时措施和紧急救济、附件规定了紧急仲裁员

无规定

临时措施是仲裁庭根据适用法律决定采取的,若约定适用中国法,即范围为《民诉法》规定的临时措施

追加当事人

当事人可依据同一份仲裁协议在案件中申请追加。

依据同一份仲裁协议在案件中申请追加;经当事人和案外人一致同意后,案外人可以书面申请加入仲裁程序。

规定了同一仲裁协议的案外人加入、无仲裁协议的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

一方当事人依据表面上约束被追加当事人的案涉仲裁协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追加当事人。

O(无相关规定)

仲裁庭回避、披露规定

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当事人收到披露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起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并举证。

首席的选定

1.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SCIA中规定还可约定由已确定的两名仲裁员选定,无法达成一致的,由院长选定);

2.从仲裁员名册中各自提名一至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CIETACSHIAC提名一至五名);或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提名一至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BAC规定为委员会提供5-7名候选人,当事人在其中选择3-4人作为候选);

3.重合=首席仲裁员;重合大于1,主任选

边裁的选定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院院长指定一名仲裁员。

2.  存在多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多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未能选定或委托指定,则由主任/仲裁院院长指定/如果未能选定或委托指定,则由主任指定仲裁庭三名仲裁员,并确定一人为首席(CIETACCGAC特殊规定)。

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

O

P

P

P

P

P

内涵: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合议并作出裁决,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及主任同意后,其他两名仲裁员也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决定或裁决。

举证质证

举证、质证规定多较笼统,无具体细节规定,可参照《民诉法》相关的规定,如专家报告及鉴定报告的相关规定,和《民诉法》7679条的规定相似

仲裁庭调查取证

均有规定

裁决期限

仲裁庭应在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

涉外、港澳台6个月

内地仲裁4个月

组庭之日起四个月

组庭之日起之日起六个月

涉外、港澳台仲裁6个月内地仲裁4个月

 

先行(部分)裁决

均有相关规定

 

裁决补正时间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

 

裁决特殊规定

BAC有规定中间裁决(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争议的程序问题或者实体问题作出中间裁决)

 

 4. 程序会议及程序令 

关于程序会议及程序令问题,一方面,国内仲裁程序性事项并没有国际仲裁程序复杂,另一方面国内仲裁的很多程序性事项已经由《仲裁法》、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了规定,因此,国内的仲裁程序很少召开程序会议,并作出程序令。 

当前国内的实践而言,暂时仅有两家仲裁机构有所规定,具体为:

(a)      CIETAC规则第三十五条之(五)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所审理的案件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制作审理范围书、举行庭前会议等。经仲裁庭其他成员授权,首席仲裁员可以单独就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决定。

(b)     BAC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审理需要采取制作案件审理日程表、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制作审理范围书等各项审理措施。首席仲裁员可以接受仲裁庭委托采取上述审理措施。 

在国外仲裁实践中,违反程序令的后果:

其一,仲裁庭会可能会针对一方违反程序令的情况、原因及恶意程度,在仲裁费用的分担方面对该当事人作出不利的裁决。比如,《UNCITRAL关于组织仲裁程序的指南(UNCITRAL Notes on Organizing Arbitral Proceedings)》第48条和LCIA 规则第28条即有类似规定;

其二,程序令可能会被认为是当事人仲裁协议的一部分,违反程序令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仲裁协议,进而成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无需再由仲裁庭与当事人进行协商讨论。

接受仲裁庭委托采取上述审理措施。 


[1] 数据来自《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9202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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