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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哈丁悲剧”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

    日期:2025-12-11     作者:张远征(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

1968年,哈定(Garrit Hadin)在美国《科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公共地悲剧的著名论文。他在文中列举一个具体事例:一群牧民面对向他们开放的草地,每一个牧民都想多养一头牛,因为多养一头牛增加的收益大于其购养成本,是合算的,但是因平均草量下降,可能使整个牧区的牛的单位收益下降。每个牧民都可能多增加一头牛,草地将可能被过度放牧,从而不能满足牛的食量,致使所有牧民的牛均饿死这就是公共资源的悲剧,人们称之为“哈定悲剧”。

造成这一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每个共有人都享有使用共有财产的平等权利,若每个共有人都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恰恰使用牧场获得收益完全由其个人获得,但使用牧场的成本由每一个共有人承担,最后,造成公共资源的枯竭。

在我们建筑区划中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对于专有部分,其所有人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对于共有部分按照民法典规定需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管理。其中共有部分就类似哈定例举中的共有草地,我们每个业主就是牧民,我们共有的“草地”包括外墙、屋顶、电梯、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公共资源,但这些资源使用过程中,有些业主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便会实施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破坏绿化种植青菜、欠交物业服务费等情形,该行为严重侵害着我们共有的“草地”,最后,可能导致整个小区进入恶性循环。

就拿我们业主委员会选举来讲,根据笔者这些年的观察,有些小区业主委员会面临后继无人的状况。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方面,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因自身情况不愿参选,如有些业主委员会成员已为小区无私奉献多年,随着年龄的增大、身体健康或家庭方面等原因不能继续参选;另一方面,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实施小区管理过程中触碰到个别人的利益,然后这些利益被侵的人对其进行人身攻击、打击报复、甚至对其家庭生活造成困扰;还有就一个原因,小区业主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去损害公共利益,缺乏参与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就像我们上海有个纯别墅小区,每家每户都有违章搭建,因为我们上海市地方性法规规定,有违章搭建、拒交物业费等情形的业主就不能参选业主委员会,进而导致整个小区都没有一个适格的候选人。

小区治理的本质就是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对于小区的共有部分每个业主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共有部分的维护成本,每个业主都有承担的义务,就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在享受“放牧”的同时必须承担“共有草地”的养护成本,否则,每个人都不承担或者仅有一部分业主承担,最终整个共有“草地”产量必然下降,每个业主的利益都将受损,我们的生活环境的质量必然下降。因此,笔者建议,一定要在小区管理制度制定上下功夫,可以通过小区管理规约等制度的形式强化每个业主对“共有草地”维护的责任心和强制性,这样我们共有部分必然增值保值,草地的生态系统将得以可持续发展。另外,笔者建议对那些“损共利己”的行为加以约束,堵住那些侵占公共利益的行为,让那些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人承担比其获得利益更多成本,比如,我们可以在小区管理规约中约定,如业主有违章搭建行为且在未整改之前,需每月向业主大会交纳一定数额侵占费,所收费用纳入小区的公共收益,这样违法的成本将远远高于所获得“利益”,对于小区中业主的“任意放牧”行为一定要有所约束。另外,部分共有人出钱出力为小区做有益的事,所带来的好处却人人有份,即便是那些损害公共利益的业主。这样久而久之,那些做好事的业主就会失去积极性,进而出现小区业主委员会后继无人的困境。对于小区默默付出、无私奉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及积极参加小区公共事务的业主一定要给予激励,比如在小区的管理规约中约定,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每月领取一定数额的酬金,为小区作出重大贡献的业主可以获得一定奖励,还有希望对于优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或业主,建议政府部门和基层社区组织可以给予一定精神奖励或者在个人评优评先进中优先考虑等,这样定能促使更多的业主站出来为小区服务。

对于共有部分,每个业主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权利的行使,我们需要进行约束限制,对于义务的履行,除遵守法律规定外,也要通过小区规约的形式进行细化,让违约的代价比其所获得利益付出更大。小区治理中的“哈丁悲剧”一定可以破解,我们相信,只要全体业主都能够积极参与到“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机制中,业主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定会不断提升,我们的城市一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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