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陕西律师称黑砖窑案审理不合规定

    日期:2007-07-06     作者:卫晓宁    阅读:2,502次
    昨日,作为“王兵兵案”其中一名受害者王孟(未成年人,17岁)的代理律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雒毅赶到山西临汾,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交涉,提出在案件没有

判决之前,王孟有权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身份加入到审判程序。

为什么不通知受害人

“王兵兵案”作为山西黑砖窑事件的第一起案件,4日在临汾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共涉及到31名被害人,但当天出现在法庭上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仅有两人。陕西省有7人也是该案受害者,但他们均未接到临汾市中院或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的开庭通知。

作为为陕西省黑砖窑案受害者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律师之一,雒毅负责为这7名受害者提供援助。但他目前只联系到4名受害者,且因各种原因,目前只有1人签字委托他代理案件(两人因下雨的原因未能从陕南山区赶到西安的律师事务所签字委托,一人因害怕再次被拐骗不敢再到西安)。

昨日下午,雒毅赶到临汾市,立即前往法院,经过努力,见到了负责该案的刑庭陈姓庭长。“我怎么知道你代理的这个人就是此案的受害者?”对于陈姓庭长一开始就提到的这个问题,雒毅指出,王孟已接到洪洞县政府部门的致歉。

雒毅询问,为何该案开庭不通知受害人。陈姓庭长称没有电话和地址通知不到。“如果没有准确的地址,洪洞县政府部门怎么可能把致歉函寄到王孟家里?而且,致歉函明确写到,工资兑付后,不妨碍对非法砖窑负责人申请个人索赔的权利。”雒毅反问。根据有关规定,雒毅提出查阅案件卷宗。对此,陈姓庭长称,卷宗在主审法官手里,但主审法官生病没有上班。对于雒毅提出的王孟有权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身份加入到审判程序,陈姓庭长称次日给予答复。

审理程序不合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在接到审查起诉案卷材料三日内,应通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代理人的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雒毅提出,“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包括诉讼代理人等人的名单。”从这点看,检察院和法院在起诉和审理过程中都没有严格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而如果王孟不能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加入到审判程序,想索赔的话就必须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样的话难度就更大,当事人要搜集相关证据,而且要缴纳诉讼费。

昨日下午,记者前往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希望了解相关情况。该院政治部王部长说,所有的采访必须通过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同意。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