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物质生活水平逐年提高,人们对身体健康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利益意识也越来越强。但部分人对医学科学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治疗结果的期望值大大超过了医学科学现状。加之“医托”、“医闹”和“号贩子”的不断出现,导致医患纠纷逐年上升,尤其是群体性事件以及伤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为此,镇江市组织专门力量对近年来发生的医患纠纷类型、原因、结果等进行了专题调研,多次召开协调会,在此基础上出台了上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共六章二十六条,对医患纠纷调处机制的设立、对各类医患纠纷、突发事件的界定以及处置原则、程序、应对措施,各职能部门相互衔接、责职要求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暂行规定》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全部成立由院长负责,分管院长、医务、保卫、护理、临床、医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及医患纠纷调解小组。公安机关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依法处置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指导,检查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医患纠纷调解组织规范运作,建立专家调解库,及时有效化解各类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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