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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新法撑腰 “法工”开抢律师饭

    日期:2008-06-30     作者:法制日报    阅读:2,091次

律师:对本行业形成了冲击 应该予以取缔 专家:收费低廉 满足了低收入者诉讼需要

 

修订后的律师法本月起实施 扩大了有偿代理服务范围 法律工作者获准收费代理案件———

修订后的律师法已实施近一个月,新法删除了“非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条款,使得原本处于尴尬境地的法律工作者(被称为“二律师”、“法工”)们看到了希望。

这就意味着有了律师法撑腰,他们可以依法以法律工作者身份代理除刑事案件以外的案件,可以与律师在收集案源和出庭代理中一争高下。

连日来,记者就此问题进行了调查。

“法工”发威

律师谈代理 遭遇“法工”中途“戗行”

李全富律师真的生气了!6月22日当他接受本报采访时还显得很激动:“原本煮熟的鸭子飞了,最可气的是抢走鸭子的人还不是真正的律师!”

今年4月,李律师找到一家私企,希望可以代理其欠款追索案件。李律师经过多方努力,并在代理费上一再让步,上千万元的案件只收取100万元律师费。

6月15日,企业老总打来电话称案件已经委托一家法律事务所代理,原因就是那家事务所只收取不到20万元的代理费。

接受采访时李律师说:“根据原来的律师法规定,法律事务所原本是没资格收代理费代理案件的,但是新修订的律师法却取消了对他们的限制,这下他们真正开始合法地和我们律师争市场了。”

尴尬过去

偷偷摸摸办案 曾被法官逐出法庭

修订前的律师法规定:“非律师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意味着收了代理费的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不可以代理案件。

北京兴国法律事务所的林宽给记者讲述了他的一次尴尬经历:“执行老律师法的时候,我们所曾经要代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开始时当事人对我们的办案思路很满意。但得知我们法律工作者只能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出庭时,对方又改变主要去找律师代理了。”

执行老律师法时,很多法院也曾经规定:法律工作者不得进入法院代理案件。

6月23日,记者采访了上海一家法律事务所的负责人蒋女士。她告诉记者,她曾经在上海接连两次以不同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代理单位的案子,第一次法官没发现,第二次却碰上同一法官审案,对方在得知她是法律工作者代理案子后,当即将她逐出了法庭。

蒋女士回到所里后就规定,任何一个法律工作者都不允许在三个月内在同一个法官手中代理两个以上的案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被认出来。

新旧律师法相关条文对比

修订前

律师法第十四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修订后

律师法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条文解释:法律工作者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执业,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范畴。

终于获权

代理案子 可在法庭露真实身份了

“新律师法实施以后,我们无论是收案件还是出庭办案件都感觉很理直气壮的,毕竟有新法给我们撑腰了。”在谈到新律师法实施后法律工作者收案和出庭时的变化,林宽对记者说。

据林宽介绍,现在他们受理案件已经不再以咨询费的名义收费了,而是可以名正言顺地收取代理费,并且再也不需要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出庭代理,而是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直接出庭。用他自己的话来说:“终于可以在法庭上亮明自己的真实身份了。”

当事人说

收费便宜 我打官司就找“法工”

一面是正规的律师事务所,一面是尚未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律工作者,作为当事人在诉讼时应该做何选择呢?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的居民郭先生长年在外承包果树林地,家中比他小十多岁的媳妇不甘寂寞红杏出了墙。郭先生提出要离婚时,媳妇却提出了所有家产归女方所有的要求,为此郭先生打算找一个代理人帮忙打这场官司。

“我先是找了几家律师事务所,他们提出要我全部财产10%的律师费,大约十几万。后来我找到了一个法律事务所,人家只收了不到一万块钱就帮我打赢了官司,你说我再打官司的时候该找谁?肯定是找法律事务所啊,人家收费便宜啊!”郭先生如是说。

律师声音

“法工”入门低 抢我们饭碗不公平

截至6月25日,本报随机调查了北京市33家律师事务所中的297名律师,其中185名律师都认为法律工作者对律师行业形成了冲击,应该予以取缔。

前面提到的李全福律师指出,律师首先要求是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然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实习一年以上才能够正式执业。但法律工作者的入门标准只是高中起点,这与律师的入门标准不成比例。

但是法律工作者除了不能办理刑事案件以外,在其他案件的代理上都可以和律师站在同一起点上竞争,这就属于典型的不公平竞争。

官方态度

问题敏感不便作评价

6月26日,记者电话采访北京市司法局对此问题的看法。

根据司法行政系统的管理模式,律师属于司法局的律师管理处管理;法律工作者属于基层处管理。当记者分别致电这两个处的工作人员时,却都被告知这个问题过于敏感,不便作任何的评价和答复。

中国法学会会员张平就司法局的这种态度解释说:一面是自己管理的律师,一面是自己管理的法律工作者,手心手背都是肉,作为司法局也无法平衡这种矛盾。

专家说法

“法工”有存在的必要

著名社会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指出,一些有经济收入,但收入又不是很高的人往往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对象。

这个群体一旦要进行一场诉讼,高昂的律师费他们又付不起,这时,收费相对低廉的法律工作者的价值就体现出来了。由此看来,法律工作者的存在还是有必要的。

名词解释

法律工作者(“法工”)

我国律师人数约为人口总数的万分之一,满足不了社会需求。国家设立法律事务所,由学习法律或曾经从事法律工作、尚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人组成,为社会提供咨询、代书、案件代理等业务。其称呼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为法律工作者(“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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