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5日,从安徽来济南打工的胡卫林在济南公交总公司电子车票销售点交了30元押金,办了一张普通公交卡(又称华夏万通卡)。2006年10月,胡卫林不慎将公交卡丢失,卡内约有80元余额。然而就在向公交总公司申请挂失时,胡卫林却被告知该卡不挂失,依据是“华夏银行万通卡使用规定”中的相关条款。与该条款一致的是,在公交卡的背面清晰地注释着:“出现弯折……等人为损坏现象,押金不退。本卡不记名、不挂失,卡片丢失押金不退。”于是退还押金和卡内余额的请求泡了汤。2006年12月22日,胡卫林一纸诉状将公交总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今天的庭审中,原告方认为“华夏银行万通卡使用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该条款侵害了其资金利益,请求法院确定“使用规定”中的部分条款为无效条款,并要求被告返还30元押金中扣除公交卡制作成本后的部分,返还卡内未消费的余额约80元。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公交总公司也有自己的说法。被告律师提出,该公司公交卡的发行、押金收取、使用处理办法等都是依据国家相关部委以及山东省相关厅局的专项规定而制定和执行的,因此原被告就公交卡发行而形成的公交充值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是双方自愿制定的,不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对此,原告律师则认为,当卡丢失或人为损坏时,应该赔的是卡的成本,而不是押金。押金不退,实际上是将押金作为了损害赔偿金。此前,原告律师也向法庭提交了对公交卡制作成本进行 司法鉴定 http://www.iask.com/n?k=%CB%BE%B7%A8%BC%F8%B6%A8的申请。这恰恰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所在。
那么,公交卡的制作成本到底是多少?被告律师表示,公交公司购进一批卡时,成本价格是17.28元。原告律师则认为这只是被告单方面提出的,原告无法相信,况且近年来电子产品价格普遍降低。在庭审过程中,由于法庭认为原告律师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存在主体错误,需等待原告亲自提出,因而该案被确定延期审理。
据了解,济南市大约有几十万张公交卡,如果乘客一旦丢失该卡便丧失挂失和获得退还押金的资格,那么上千万元的公交卡押金及其产生的孳息便被公交总公司占据了,这是乘客购置使用公交卡应该承担的合理成本吗?
针对该案的审理,本报将作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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