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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设关地走私案中涉案货物的计税价格认定——以走私白糖为例

    日期:2021-02-09     作者:邵丹(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摘要] 非设关地走私白糖案件的定罪量刑主要取决于偷逃税款的数额。而计税价格的认定又直接影响到偷逃税款的计核。因此计税价格的认定对于非设关地走私白糖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近期海关根据走私行为的发生时间选择最近的即将到期白糖期货合约的最低交割结算价为基础来认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计税价格。本文作者分析了海关采用上述方法的原因,指出采用上述方法在事实与法律方面的种种问题并就非设关地走私白糖计税价格的认定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非设关地 走私白糖 期货合约 最低交割结算价计税价格

[Abstract] How to punish those who smuggle sugar from the places where no customs house is established depends on the amount of tax payable. The determination of taxable price affects the calculation of tax payable directly, so the determination of taxable price plays a key role for the punishment. Recently the lowest delivery price of sugar futures contract whose expiration date was nearest to when sugar was smuggled was used to determinate taxable price of smuggling sugar. The writer analyzed why this new method was used and mistakes of this new method from law and fact aspects. Also, the writer gave his own suggestion on how to determinate taxable price of smuggling sugar from the places where no customs house is established.  

[Key words] places where no customs house is established; smuggling sugar; futures contract; the lowest delivery price; taxable price

一、非设关地及非设关地走私行为的构成

1.非设关地的概念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无“非设关地”的定义,而与“非设关地”概念相对应的“设关地”有明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设立海关的地点”,指海关在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区设立的卡口,海关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卡口,以及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

由此可见上述“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外的地点就是非设关地。

2.非设关地走私行为的构成

a.明文规定的非设关地走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对非设关地走私行为作出了明文规定如下: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

b.可按非设关地走私论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可按非设关地走私论处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c.通谋型的非设关地走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非设关地走私共同当事人论处的行为: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本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非设关地走私的特点

以上海关区为例,2019年7月1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作为上海关区走私案件的唯一管辖法院通报了非设关地走私刑事案件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从2015年3月开始集中管辖走私刑事案件至2019年6月底,共受理非设关地走私刑事案件51件,审结48件。尤其是随着缉私部门打击力度的加大,案件数量自2018年起明显上升,2018年共受理29件,2019年1至6月共受理12件。

该院受理的51件非设关地走私刑事案件呈现三高特点:

1.成品油走私犯罪占比高,51件非设关地走私刑事案件中,以成品油为对象的走私犯罪占比达到90.2%,还有部分走私白糖的案件

2.被告人为船上人员的占比高,达到66.6%,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船员等,只参与海上走私的运输环节,虽非走私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但在共同犯罪中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3.被告人坦白比例高,认定具有坦白情节的占91.8%,大多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近年来缉私部门打击力度的加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非设关地走私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仍以三中院通报数据为例,其数量自2018年起明显上升,2018年共受理29件,2019年1至6月共受理12件

三、走私案中认定涉案货物计税价格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 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及“第十七条 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

(一)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二)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三)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

(四)国内有资质的价格签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其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1+(进口关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率+进口关税率×增值税率)/(1-消费税率)+20%]

(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

(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由此可见,对于走私案中涉案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在不能确定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依次适用相同货物正常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正常成交价格、相同或类似货物国际市场价格、价格签证机构评估倒扣价格、拍卖净价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四、非设关地走私白糖案件中认定计税价格的新方式

1.司法实践中认定非设关地走私白糖计税价格方式的变化

非设关地走私白糖入境后国内买家支付的价格实际上是走私分子在境内二次销售的价格。该价格既包含了走私白糖本身的实际成交价格也包含了走私犯罪的利润。因为该价格并非正常成交价格,故不能以此价格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计税价格。实践中海关适用《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来认定非设关地走私白糖的计税价格。经笔者查询网上公开案例发现先前海关多适用第十七条第四项即价格签证机构评估倒扣价格来认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计税价格。但笔者近期代理的一件非设关地走私白糖案中海关根据走私行为的发生时间选择最近的即将到期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白糖期货合约最低交割结算价为基础来认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计税价格,即适用《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的兜底规定。经查询网上公开案例笔者发现海关是近期才开始采用上述最低交割结算价为基础来认定涉案走私白糖计税价格的。实践中海关的这一新做法也得到了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认可与支持。

2.郑商所白糖期货合约介绍

期货合约是一种将来必须履行的合约,而不是具体的货物。合约的内容是统一的、标准化的,惟有合约的价格,会因各种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大小不同的波动。合约本身是需要一定载体的,郑商所白糖期货合约的载体就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白砂糖》(GB317-2006)(以下简称《白糖国标》)规定的一级白砂糖及其替代品一张白糖期货合约就相当于10吨白糖的购销合同,只是这个合同是标准化的并且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交易。白糖期货合约可以通过先买后卖或者先卖后买的方式对冲了结;如果不对冲了结合约,那么到了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持有者就必须进行现货交收(自然人不得进入交割月)。

目前郑商所逢单月开设有白糖期货合约产品,合约的到期现货交割时间分别为单月的前10个工作日以合约SR901为例,合约到期时间为2019年1月,1月份的前10个工作日为现货交割时间,交易方应该在该时间段内交割完成。每个交割日郑商所都会根据前10个交易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计算得出一个交割结算价

3.新方式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具体而言,海关根据走私行为的发生时间选择最近的即将到期白糖期货合约的最低交割结算价为基础,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扣除20%后作为计税价格的单价。举例来说,如合约SR811最后一个交割结算日为2018年11月14日,合约SR901最后一个交割结算日为2019年1月15日,则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所有发生的走私行为均适用合约SR901的最低交割结算价。考虑到白糖走私在行为时间上的特殊性,经常发生跨天卸货交易,如在上述举例中发生了在2019年1月15日晚间与1月16日凌晨明显连续交易的情况,则仍适用合约SR901的最低交割结算价,主要原因是海关认为同一批走私货物走私团伙确定单价并向下家报价的时间必然不晚于1月15日,适用合约SR901的最低交割结算价更为合适。

五、采用期货合约的最低交割结算价来认定非设关地走私白糖计税价格的原因分析

鉴于白糖作为热门商品在我国存在大量的正常贸易,海关一般都掌握相同进口白糖的正常成交价格,即使海关不掌握相同进口白糖的正常成交价格,海关也掌握类似进口白糖的正常成交价格或相同或者类似进口白糖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即使不采用《办法》第十七条前三项的价格,海关先前一般也会采用《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价格即价格签证机构评估倒扣价格。近期海关之所以会适用《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兜底条款采用即将到期白糖期货合约的最低交割结算价来认定涉案走私白糖计税价格的原因笔者分析如下:

1.在非设关地走私中决定涉案走私白糖价格的要素缺失

非设关地走私白糖因不涉及到向海关申报,故在长期的走私、交易过程中,均没有原产地证、品种证书、发票等相关材料证明涉案走私白糖的产地、质量、品级等信息。而海关掌握的价格信息中,根据白糖的产地、品级等要素不同,价格浮动上下明显,在要素缺失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涉案走私白糖正常成交价格

2.大大减轻举证责任

决定涉案走私白糖价格的要素缺失,海关无法适用《办法》第十七条前三项的规定来认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计税价格。故先前海关主要适用《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即委托国内有资质的价格签证机构评估涉嫌走私白糖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得到的价格作为涉案走私白糖的计税价格。因不同案件走私白糖的产地、质量、品级各不相同,价格认定结论书只能一案一用,不能通用。故对于不同的非设关地走私白糖案件,海关需要一案一委托,一案一评估。而期货交易的价格公开、透明,海关易于获取,不需要委托,不需要支付评估费,不需要耗费时间等待评估结果,且没有经重新鉴定被推翻的风险。更为重要的是白糖期货合约的最低交割结算价具有通用性,可以适用于同一时间段内所有的非设关地走私白糖案件。可谓一次举证,多案适用,可以为办理非设关地走私白糖案件节省大量时间精力。

六、采用白糖期货合约的最低交割结算价认定涉案走私白糖计税价格存在的问题

1.期货合约价格异常波动会导致最低交割结算价异常波动,是否采用无任何标准与依据

2020年4月20日,纽约商品交易所上演历史性一幕,5月交货的轻质原油期货价格崩盘,暴跌55.90美元,收于每桶

-37.63美元,跌幅为305.97%。原油期货价格首次跌为负值可见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大,极端情况下价格可能变为负数。假设交割日之前的10个交易日中的某天或某几天白糖期货合约交易结算价出现大幅下跌,则以交割日之前的10个交易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计算得出的交割结算价也会因此大幅下降交割结算价作为最低交割结算价与其他交割结算价差别很大。那么在此情况下,是否仍采用该最低交割结算价来认定涉案走私白糖计税价格?因采用或者不采用无任何标准和依据,故用白糖期货合约的最低交割结算价认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计税价格容易造成执法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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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白糖期货合约的最低交割结算价来认定涉案走私白糖计税价格自相矛盾

郑商所白糖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为符合《白糖国标》规定的一级白糖。而不同走私案件中乃至同一走私案件中不同批次走私白糖产地、质量、品级各不相同。一方面因决定涉案走私白糖价格的要素缺失,海关无法适用《办法》第十七条前三项的规定来认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计税价格。另一方面在要素缺失的情况下,以符合《白糖国标》规定的一级白糖来替代同一时间段内不同案件、不同批次、产地、质量、品级各不相同的走私白糖并以前者的最低交割结算价为基础来认定后者的计税价格。这种做法明显是以偏概全且与上述因要素缺失而不适用《办法》第十七条前三项规定的做法自相矛盾。

3.未从最低交割结算价中扣除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导致涉案走私白糖计税价格虚高

郑商所白糖期货合约交割流程如下: 

1)买方操作流程:建仓——准备货款——按保证金比例交纳——交割月可以提出交割意向——配对后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信息——交纳全额货款——拿到标准仓单——仓库提货

2)卖方操作流程:建仓——交割预报(交纳定金)——组织入库(退预报定金)——交割库检验——生成仓单——交割月可以提出交割申请——配对后开具发票——收到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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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白糖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是含税的。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涉案走私货物计税价格时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都应扣除,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海关以即将到期白糖期货合约的最低交割结算价为基础,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扣除20%后作为涉案走私白糖计税价格的单价。这种方式因只扣除了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而没有扣除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会导致涉案走私白糖计税价格虚高。

4.以即将到期合约的最低交割结算价认定涉案走私白糖计税价格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海关根据走私行为的发生时间选择最近的即将到期白糖期货合约的最低交割结算价为基础,认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计税价格。按照这种方法,假设走私行为分别发生在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25日,201918日,则涉案走私白糖的计税价格均适用合约SR901的最低交割结算价。这就造成了走私行为发生时涉案走私白糖计税价格的认定要取决于将来的期货合约价格。而走私行为发生之日与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之间最多可相差61天。这种不以被告人在犯罪当时所侵害的社会法益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来衡量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做法明显有违实事求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以即将到期白糖期货合约的最低交割结算价为基础认定涉案走私白糖计税价格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5.交割结算价与现货价格存在差异导致认定涉案走私白糖计税价格不准确

现货与期货存在的价差称为基差。基差=现货价-期货价。简而言之,由于期货价格体现的是远期市场的价格,当市场认为将来白糖价格会上涨时,期货价格就会高于现货价格,此时基差为负。当市场认为将来白糖价格会下跌时,期货价格就会低于现货价格,此时基差为正。以SR1005合约为例,与现货价格对比,2月份基差-100+150元间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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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合约到期后,未平仓的必须进行实物交割,保证了期现货价格的趋同性。随着期货合约临近到期,基差会趋近于交割成本,否则就有期现套利的机会。如果接近交割时,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套利者就可以买入现货、卖出期货,通过在交割月的实物交割实现在无风险的情况下盈利;买现货卖期货的套利交易使两者价格逐步靠拢。反之,如现货价格高于期货价格,套利者也可以通过在期货市场做买单、进行实物交割并在现货市场销售;卖现货买期货的套利交易亦使两者价格逐步靠拢。因此,通过实物交割的期现套利交易可保证期现价格趋于一致。

作为计税价格基础的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到期日前10个交易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由于基差的存在,交易结算价与现货市场价格存在差异。故期货合约到期日前10个交易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即交割结算价与期货合约到期日前10个交易日的现货市场价格算术平均价存在差异。如果走私行为发生在期货合约到期日前10个交易日内,走私行为发生之日的现货市场价格与交割结算价之间的差异可能还较小。如果走私行为不是发生在上述时间段内,则上述差异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从而导致认定计税价格更加不准确。

6.最低交割结算价可能有价无市

如前文所述,在交割日之前的10个交易日中的某天或某几天交易结算价可能大幅下跌,则以交割日之前的10个交易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计算得出的交割结算价也会因此大幅下降,该交割结算价作为最低交割结算价与其他交割结算价差别很大。郑商所虽然公布交割结算价,但是在最后交割日前并不强制交割。在交割时间有10个工作日的情况下,市场参与者必然会避开在该交割日进行交割。这就造成了最低交割结算价可能有价无市。而《办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都规定了认定计税价格应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原则。在没有实际成交量的情况下,明显不能采用该最低交割结算价来认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计税价格。

综上所述《办法》第十七条前三项的规定是以国际市场货物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认定涉案走私货物计税价格,而后三项的规定是以国内市场货物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认定涉案走私货物计税价格。正是因为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普遍存在价格差异,为准确认定涉案走私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依次适用原则,即排名在前的价格优先适用。但近期实践中司法机关适用《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的兜底条款以即将到期白糖期货合约的最低交割结算价来认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计税价格不仅在事实上很大可能造成计税价格的不准确,在法律上也违背了相关规定。

七、作者建议

1.按照被查获的走私白糖标准认定计税价格

在实践中,海关一般都会查获部分走私白糖,那么在此情况下,就可以按照被查获的走私白糖标准认定计税价格。上述做法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署缉发〔2019〕210号)第三条及第七条的精神。

具体而言就是聘请国内有资质的价格签证机构评估被查获走私白糖得出其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得到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

2.按照走私行为发生时白糖现货市场价格为基础认定计税价格

对于全案没有查获走私白糖的,可以按照走私行为发生时白糖现货市场价格为基础认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计税价格。具体而言就是以走私行为发生当日白糖现货市场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得到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

八、结束语

综上,随着我国对非设关地走私打击力度的加大,非设关地走私的案发量也越来越大。在非设关地走私犯罪中,白糖走私占了相当大一部分比例。认定涉案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一直是打击走私犯罪工作中的一大难点。通过办理的非设关地走私白糖案件,作者发现近期海关根据走私行为的发生时间选择最近的即将到期白糖期货合约的最低交割结算价为基础来认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计税价格。本文分析了采用此种方法背后的原因以及采用此种方法来认定涉案走私白糖计税价格在法律与事实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并提出了如何认定非设关地走私白糖计税价格的建议。希望在非设关地走私白糖案件中能够更加准确地认定涉案走私白糖的计税价格。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好、更有效打击走私犯罪,另一方面也可以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作者:杨业宏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注:

1.搜狐网 权威发布:上海三中院发布“非设关地”走私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载https://www.sohu.com/a/328558035_120206895,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3日

2.商业中国网 5月交货的轻质原油期货价格崩盘,载http://www.mbahome.com/newss/toutiao/2020/0810/1022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3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署缉发〔2019〕210号)

“三、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

  ……

  查获部分走私成品油的,可以按照被查获的走私成品油标准核定应缴税额;全案没有查获成品油的,可以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认定走私成品油的种类和数量,核定应缴税额。”

“七、其他问题

……

  办理非设关地走私白糖、冻品等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可以参照本纪要的精神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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