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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起草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

    日期:2007-06-19     作者:郭毅    阅读:1,788次
    农民工日工作不得超8小时、严禁任何部门向农民工违法收费、农民工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子女应就近入学。哈尔滨市起草的《哈尔滨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天起面向社会征集建议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农民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农民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应依法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培训,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等个人证件。

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劳动报酬,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的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据规定,农民工就业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置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农民工子女入学,不准对农民工子女入学设置不合理限制,非法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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