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委员认为,在道路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处于“弱势”地位,发生交通事故后,法律在责任的分配上倾向于照顾弱者 ,可以使机动车驾驶人更加谨慎,有利于抑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这种倾斜有两个基本前提,就是‘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南振中委员认为,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条款、各项规定,不存在过错,仍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不太妥当。
陈士能和童傅委员的观点是,机动车驾驶员赔偿10%中“赔偿”的提法不妥,机动车没有责任为什么赔偿?刘应明委员建议把表述改一下,可以考虑改为“补助”等词。
金烈委员认为,修正案草案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总结法律施行情况的基础上,对超过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对规范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避免司法裁判随意性,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赵地、陈佳贵等委员建议,在法律中不要把比例写出来,因为各省情况不完全一样,应给各地留一个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的空间。
还有些委员建议修改这部法时再多听取社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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