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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办法:开工前3%工程款“押”给农民工

    日期:2007-07-12     作者:法制日报    阅读:1,996次
      为规范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甘肃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各类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把工程总价款的3%存储到指定的专 用账户,以保证给农民工按时发工资,该办法目前已开始全面施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办法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甘肃省劳动保障厅提供的数据显示,甘肃省去年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发现,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980户,拖欠职工工资1.47亿元,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1.2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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