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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率先启动检察官与律师交叉培训----林东品律师受邀为检察机关作讲座侧记

    日期:2015-07-20     作者:普陀律师工作委员会    阅读:4,858次

导言:20141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与律师界代表的座谈会中发表了主题为《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 共同担负起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的讲话,提出了探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交叉培训制度,加强检律沟通的创新交流方式。在此背景下,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林东品律师受检察机关邀请,为各地检察系统开设专题讲座,以检察官与律师交叉培训的方式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2014年应该称得上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元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犹如寒冬里的一团火花,重新燃起了法律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梦想。

何谓法律职业共同体,学术界对其下的定义为: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人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这一群体具有一致的法律知识背景、职业训练方法、思维习惯以及职业利益,从而使得群体成员在思想上结合起来,形成其特有的职业思维模式、推理方式以及辨析技术,通过共同的法律话语使他们彼此得以沟通。

法律职业共同体并非一个有形主体,它是所有法律人基于一致的法律人格而凝聚形成的精神共同体。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成员之间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呢?很难去概括,说的俗气一点,可能是一种朋友兼敌人的关系,所谓朋友,是指各成员之间秉承着相同的职业信仰、法治理念以及核心价值观,希望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奋斗终身;所谓敌人,是指由于控、辩、审三方相互制约的诉讼模式中角色分工的原因,各个团体因其职责任务及其所站立场的不同自然而然形成观点的针锋相对,甚至箭拨弩张。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这样一种“和而不同,同而不和”的存在,“和”应当占主导地位,所有的“不同”均以追求“和”为最终目的。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是每个法律人的梦想,但遗憾的是,从这个概念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舶来自今,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并不理想。虽然法学教育在我国有了长足的发展,法律执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也大大加深,但是由于传统官本位思想的盛行以及对律师行业的不了解,不同角色的法律人之间趋于一致的精神内核则远未形成甚至渐行渐远。直至去年《决定》的出台,被很多法律人认为是促使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新契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决定,首次将依法治国的理念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清晰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之后,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的试点、全国巡回法庭的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健全,一项又一项创新制度的设立如种子般在全国各地检法系统生根发芽,至此我国进入了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热潮。

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20141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与律师界代表的座谈会中发表了主题为《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 共同担负起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的讲话,曹检察长在讲话中指出,检察官和律师同为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职责任务、角色定位等不尽相同,但在价值目标上是共同的、一致的,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愿意与广大律师一起,坚持共同的法治理想、法治目标,在诉讼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相互尊重对方权利,相互尊重对方的诉讼行为。同时,检察官应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沟通交流,要强化人才和学术交流,广泛开展业务研讨、专题讲座、律师与检察官辩论赛等活动,探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交叉培训制度,交流探讨共同关心的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促进业务工作交流和业务知识的互补。

通过这次讲话,我们很欣喜地看到检察机关能够以主动的姿态与广大律师进行良性友好的互动,提出了探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交叉培训制度的设想,并且将这一设想落到了实处。

201565日、619日、630日和71日,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林东品律师分别受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分院和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的邀请,为以上各地检察系统作了主题为《刑辩律师眼中的刑事检察---以司法改革为视角》的专题讲座,在讲座中,林律师讲述了一名刑辩律师眼中的刑事检察工作,刑事检察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期许也更高,因此这也成了督促刑事检察工作更加完善的外在动因。从去年十八大至今,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贪腐问题上卓有成效,民众大快人心,但是不断报道出来的冤假错案又给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带来了负面影响,刑事检察工作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基于这些不足,林律师分别从检察官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素养、与公安机关法官的关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司法改革中的问题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为完善刑事检察工作建言献策。

不可否认,检察官和律师在控辩审的诉讼模式中具有天然的对立性,由检察官担任的公诉人代表国家惩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律师则受当事人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尽可能多的争取合法利益,所处立场的不同必然导致双方观点的针锋相对。两方阵营 “较量”中,公诉人毫无疑问会处于强势的地位,很容易对律师的执业权利造成侵害,这也是出现律师“三难”问题以及死磕现象的原因。然而,公诉人和律师的对立仅缘于其各自所处的立场不同,在共同维护我国法治建设以及建立以法治为精神信仰的最终目标上,双方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这也是健康良性检律关系得以构建的根本要素。

本次林律师与检察系统举办的系列讲座,是检律双方以互动交流的形式促进业务工作学习和业务知识互补的有效途径,是在司改背景下检察机关通过检律交叉培训的方式增进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关系的大胆尝试,更是促进新型健康良性互动检律关系形成的勇敢探索,对于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将这一形式坚持下去,并促进良性律法关系的构建,不假时日,法律职业共同体之梦则不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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