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相关负责人称,此次在一般的律师执业规范之外,单独制定《管理办法》,其目的是借助律师法律专业技能和特殊的职业信誉,赋予其市场“守门人”角色,使其担当第一线的监督功能,从而提高市场运作的透明度、公信力。
该负责人特别强调,《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措施,对于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法律意见、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等情形,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并原则规定了监管谈话的程序。而对于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管谈话,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问题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被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在调查、整改期间,证券监管机构采取“冷淡对待措施”,即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据悉,这部规章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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