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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律师法》将遏制“刑讯逼供”

    日期:2007-10-31     作者:吴艳霞    阅读:2,895次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相关证件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案件情况,还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将是对刑讯逼供的有力制衡

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张金龙深有感触地对记者说,新修《律师法》中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将是对刑讯逼供的有力制衡,会最大限度地保护嫌疑人人权。去年,他曾经五次从石家庄跑到承德,试图会见他的被告人,却未获批准。事实上,法律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传讯后,律师递交手续的48小时内就有权得到会见。

张金龙是我省执业14年、有名的刑辩律师,曾经为不少大案中的被告人辩护。他告诉记者,这些年的刑辩经历中,会见当事人每每让他煞费脑筋,“我热切期盼明年6月1日这一条能够真正落实。”

他认为,这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将是一个重大飞跃。前些年有很多错案都是在侦查阶段发生了差错,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律师在刑侦阶段介入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形同虚设。

好不容易争取来的律师会见,对当事人的保护作用还往往在警察的监视下打折扣,张金龙说,他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侦查期间会见被告人时,都有侦查人员在旁边监视。“一次在张家口,我背后站了4个警察,被告人吓得说不出话来,非说我是公安机关派来的。”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当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传讯后,必须被告知他有权聘请律师,而律师在递交手续后48小时内,就应该被安排会见他的当事人。

“但是”,张金龙说:“我办理的案子,2/3以上做不到这一点。”

这也是诸多律师的同感。记者随机采访了十多位律师,都反映说,在实践中,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被拘禁的被告人,都必须经过部门批准,并常会遇到层层障碍。而在会见中由于侦查人员都在场监视,使得律师会见变成“家属探监”,只能嘘寒问暖,而不允许律师与被告人交谈案件。

律师们称,事实上,这个时候律师很需要告诉他的被告人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比如在不是自己讲的话的笔录上拒绝签字等等。

■刑警: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使案件侦查陷入困境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刑警则表示了相反的意见,他认为在办案初期,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诱导嫌疑人逃避罪责,跟公安机关对抗,使得案件侦查陷入困境。这位刑警说,他的很多同事都这么看,所以,他们会以种种理由阻止律师会见嫌疑人。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张智远律师则认为,会见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符合“任何人不能自控其罪”的法律精神。以《律师法》的名义再次明确律师“会见权”,也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变革意义重大,往前走了一大步”。

但是,律师们又提出,法律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关键是如何得到落实。“不落实怎么办?应该尽早出台对侦查机关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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