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首次在地方集体合同立法中确立了平等协商机制。《条例》的出台,使“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成为法定原则。在此之前,本市已经制定了《上海市工会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凡直接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制度,不再一方说了算。《条例》规定,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内容,应当与本企业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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