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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出台新《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日期:2007-10-23     作者:中国法院网    阅读:2,245次
    为了增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将于1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听证、调解和赔偿。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范围: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是: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公告信息发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可以口头提出申请。《规定》指出,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当场口头申请。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当场口头提出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可听证。《规定》明确,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听证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行政复议能调解、可赔偿。《规定》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纠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改变了过去,行政复议不调解的局面,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规定》明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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