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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寿光市法院“链式调解”促进社会和谐

    日期:2007-09-12     作者:赵仁伟    阅读:917次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坚持“全程调解、全员调解”链式工作法,探索以“人性化”“柔性化”的司法方式,努力激活案件内在和谐因子。2006年以来,寿光法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3740件,调解率达81.6%,上访申诉案件数量同比下降了22%。

    寿光法院的链式调解起始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初。立案法官和文书送达员分别询问原、被告调解意向,由庭前调解组专司调解,调解期限规定在15日之内,调解次数一般在2次之内,调解不成即转入审判业务庭。近两年来,该院通过立案调解结案944件,约占全院民商案件结案总数的13.2%,有效缓解了流程下游的审判压力。在庭中,以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基础,充分利用庭审过程及庭下沟通,向当事人宣讲诉讼风险、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让当事人自主选择对己有利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寿光法院特别注重采取各种柔性方式,调动各项社会资源,激活当事人间尚存的和谐因子。近年来,该院通过组织法官进社区、入乡村,定期开展社区法律学校讲座,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利用广阔的民调网络,对矛盾纠纷早预防、早发现、早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纠纷案件,积极邀请社区人民调解员、居委会负责人等参与调解,利用熟人优势唤起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工作中,该院认真保障和落实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权利和职责,充分发挥他们亲和力强的特点,增强对当事人的说服力,促进服判息诉,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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