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告房贷律师费案和解
日期:2007-03-22
作者: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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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王晓清 通讯员 王悦) 首例购房人起诉银行要求返还办理房贷时的律师费一案,双方以和解结案。购房人唐女士向丰台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院昨天准予撤诉。
此前,唐女士起诉说,2006年她向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并按银行通知,到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向“孙律师”提交了还贷能力的证明等文件,并交纳了380元的律师服务费用。
此后,唐女士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合同项下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登记、评估、保险、鉴定、鉴证、公证、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证人和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事后,唐女士查询得知,那家律师事务所根本没有“孙律师”。
唐女士认为,银行指定的律师是为了保护银行贷出资金安全,要求购房人向指定“律师”提交文件并交纳律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银行应承担赔偿。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返还“按揭律师服务费”380元并赔偿损失380元。
3月15日,唐女士又来到法院,向法官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理由是“利益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维护”。最终,丰台法院裁定准予唐女士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