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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议政录]根治“暴力执法”需立法

    日期:2008-03-13     作者:商 宇 戴 娟    阅读:1,562次
    一直以来,围绕城管执法的话题从来都没有中断过。特别是城管暴力执法的事件时有发生。

    “城管执法之所以出现种种不规范、有的甚至给群众带来严重伤痛,其根源在于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全国人大代表沈长富认为。

    他说,从1997年全国第一个综 合执法试点建立到现在,城管队伍建设已经过了10多年。但是到目前为止,全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独立法律文件。“无法可依,造成城管长期‘借法执法’。执法主体混乱,以至于产生执法的‘利益化’、执法程序的‘随意性’等问题。”他说。

    目前,城管执法机构主要依据《地方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组建,城管执法的权力、职责主要借助《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实施。

    沈长富说,《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说明一个问题:城管只有对“物”的处理权,没有对人身进行限制的权力;他们的执法方式,也主要是罚款和没收财物。而协管队员,并没有真正的执法权,只能协助城管队员执法。但没收的物品该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且由于相应法律规范的缺失,城管执法的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这就是“借法执法”造成的弊端。

    沈长富进而指出,由于缺乏专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规范,全国各地纷纷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一系列执法文件。各地的立法不一,有关城管执法的主体、职责以及执法范围等这些实质上应当统一的标准却不统一,很容易滋生矛盾,导致出现城管执法难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法律,以指导全国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结束各地城管执法‘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局面,促进城管体制早日步入法制化。”沈长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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