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上海 一外轮误报警受到滞留处罚

    日期:2007-05-14     作者:陈煜儒    阅读:1,646次
    记者今天从上海海事局了解到,一巴哈马籍集装箱轮日前因误报遇险警报,又不能及时取消误报程序,被上海海事局外高桥海事处采取了滞留处罚。
据介绍,当时接警后,外高桥海事处指派了巡逻艇赶赴现场,同时又派海事检查官登轮调查。经现场调查核实,该轮在停靠上海港时刚更换过船舶EPIRB(无线电应急示位标),因EPIRB供应商在换下旧EPIRB进行“去活”操作过程中,不小心触发了船舶遇险报警装置,向海事部门发出了遇险求助。
海事检查官在检查中发现,负责船舶无线电遇险操作的“船长”在接到误报警通知后,未按规定取消已经发出的误报警,被激活的报警装置鸣叫时间过长。此外,该船新安装的无线电应急示位标型式与船级社签发的《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所核定的设备型式不符。为此,上海海事局外高桥海事处执法人员依据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相关条款对该轮实施了滞留。
据了解,船舶一旦发出遇险报警,海事机关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最有效的搜救行动,如果船舶误报,又不及时采取解除措施,海事执法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