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法律顾问团对区总工会直接受理的重要信访(特别是集体上访)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直接参与接待,从法律途径进行疏导与调处;对区总工会认为应该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例,开展各类代理服务,提供法律支持;顾问团成员定点联系各街道总工会援助服务中心,不定期开展相关法律咨询服务;接受工会委托,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宣传;就职工维权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讨。
《办法》明确了顾问团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区、街道两级总工会与顾问团成员的联系制度,分别由区总工会保障部部长和各街道总工会专职副主席任指定联系人,保持与顾问团成员的经常性联系;建立信息沟通制度,每半年召开法律顾问团座谈会,沟通相关工作信息;建立定点服务制度,每两名法律顾问(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对口一个街道总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及静安区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建立成果收集制度,及时总结法律顾问团的工作成果,包括开展法律咨询的人次数、解决问题的个案数、法律培训的授课、听课人次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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